檢察官還是會發函到醫院查證,雙方提供的東西都只是輔助,檢察官會自己去查證
至於錄音的部分可以日後上法院,再交給檢察官,讓他知道對方態度多惡劣
瘋狂阿軒 wrote:
先感謝大家的回覆,感...(恕刪)
瘋狂阿軒 wrote:
先感謝大家的回覆,感激不盡。
當時車禍是有報警,然後我女友是馬上坐救護車到醫院檢查,但是驗傷單是沒有開立,只有開診斷證明書,這樣不知道是否可以回醫院重新開立訴訟驗傷單?
另外還有個問題點,在於我方致電與對方的談判過程中,我方皆有錄音,這是不是可以構成事後提告上法庭的依據?(對方態度不佳+掛我方電話等等)
這兩點疑問比較認為有爭議,所以想再問問大家~煩請解答了,謝謝。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