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那兩人的車是借來的
也可以把借車的人給一併拉進來:
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因此
,若借車給無照者駕駛肇事,車主未盡保護之義務,故推定其為過失加
害,亦須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所以不能隨便借車給別人。
另外父母也可能有刑責:
一、刑事責任部分
(1)未成年人開車肇事,父母要不要負刑事責任, 全看父母對子女無照駕車是不是有同意而定。
而所謂的同意,事實上包括明示的同意及默示的同意,明示的同意很容易瞭解,默示的同意如未成年子女拿汽車的鑰匙要開車,父母只是叮嚀要小心呵!而未積極的禁止。父母只有對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可以不必同負刑事責任,因此,不管是父母對子女的無照駕駛是明示的同意或是默示的同意,對他們應注意不能讓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行為,均要負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PS.以上是無照駕駛者也有責任時適用
中央社 2006-05-17 19:31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十七日電)三十歲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和騎機車的陳姓騎士發生碰撞,陳姓騎士傷重不治,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深夜騎機車卻沒開大燈,又涉嫌酒後騎車和闖紅燈,判被告李姓男子無罪;法界人士認為,法院審理結果,提醒民眾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發生意外不一定是大車賠償小車。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凌晨,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經過彰化縣和美鎮道周路與鹿和路紅綠燈時,和騎乘機車的陳姓男子發生碰撞事故,陳男受傷後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
庭訊時,被告李姓男子稱事故發生時他以正常速度駕駛車輛直行,通過紅綠燈時為綠燈,不過開到一半時,陳姓男子騎機車突然闖紅燈違規強行通行,他雖然緊急煞車但仍然來不及閃躲,因此發生碰撞事故。
法官調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資料和證人審理後,認為騎士闖紅燈,加上當時深夜視線不佳,又沒有開大燈和酒後騎車,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也認為闖紅燈是肇事主因,因此判李姓男子無罪。
法界人士認為,以往民眾都認為大車與小車發生碰撞事故,要賠償的以大車居多,不過彰化地院的判決提醒機車騎士和路人務必遵守交通規則,發生意外要賠償的不一定都是大車的駕駛人;被告獲判無罪可依民事訴訟程序和死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但須在兩年內行侵權損害賠償,如果死者家屬已經拋棄繼承,只能就死者遺產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