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ggy wrote:1個人有10台車&10個人共用一台車相信都是比較極端的現象...(恕刪) 我倒覺得問題就出在這裡,一個四口之家,如果養了一台汽車一台摩托車,舊制是兩份保費,照樓主的作法,倘若四個人都持有汽車跟機車駕照,那豈不是要繳八份保費才能上路?既然使用上有可能一人多車,也可能一車多人,那徵用時跟著車輛徵還是比較容易一點...另外徵稅若以人頭為主,某種層面上似乎有點鼓勵大家持有更多車輛,似乎對於台灣擁擠的交通也沒助益。再附帶一提,雖說事故由人造成,但追車容易,追駕駛難,到時耍賴說車不是我開的,被撞的人找誰要去?直接由事故車輛的人出錢,敢把車借人就要負擔風險,歸責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