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亂丟煙蒂申訴

jay740130 wrote:
我曾經打過1999去...(恕刪)




這位朋友兄,同姓名,又同出生年月日,機率上是有可能的,且姓名也可更改。

但一個人只會有一個身份證字號(要改非常難,機率幾乎等於0)。所以當然是從身份證字號開始(與確認)。

當然對方是不想多幫忙啦。若您有姓名可追查,並比對事發時間、地點、乃至於照片人物,一樣回過頭來,身份證字號只是最終確定而已。
madmn222 wrote:
小弟的疑問是,車子是我的...可是騎車的人不是我...
囧的是這是兩個多月前的照片...假使真的想不出是借誰騎的...
那我該怎麼做?
如果想起是哪位友人的話...那是否可以請他們把單子改成對方呢?
照片違規屬實,但是小弟非違規行為人...不知這樣申訴是否能成功?......(恕刪)



車子是你的,逃不掉的

而且證據也在,只差誰要繳錢

證明駕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這可是大工程


只要被罰的人都說車是借人的

不就無敵了


有打電話詢問過了,對方態度其實頗親切的
他有說只要能夠證實車輛所有人非違規行為者就可以撤銷告發
沒有說到要提供違規行為者資料....
小弟下午回寄出個人的陳述意見書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依據: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
【解釋日期】 094年11月03日
【解釋內容】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
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
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亂吐檳榔汁、渣,未及攔停,倘能證明
當時之駕駛人係車輛所有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如駕
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70015345號函
【解釋日期】 097年03月05日
【解釋內容】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
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
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違反前述規定,貴局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
,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
象。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70017190號函
【解釋日期】 097年03月05日
【解釋內容】 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分對象案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
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
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違反前述規定,經環保機關依行政程序
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
處分對象。

.....等案例

全部都提到一個重點就是"駕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小弟在這邊討論是希望如果有遇到相同情況的朋友可以重視自己的權益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這個跟交通違規不同,因為我們汽車機車不會丟垃圾不會丟煙蒂不會吐檳榔汁,所以告發以"行為人"為主
絕大多數的檢舉人只是提供拍到的影片或是照片,並不能知道違規者的身分,而環保局處理這些事務也僅能從車牌來"暫時"認定主角為違規者...
整串討論下來,感覺上多數人都把重點放在駕駛人是誰上面...
駕駛人為小弟友人,為女性....
小弟強調的是自身權益問題,沒有違規,僅想捍衛自己的權益,是否提供駕駛人資料...
這部分沒有強制的規定,也沒有一定要類似"條件交換"的問題,這是個人自由
上面幾位大大有過類似的經驗,提供了當時駕駛人的資料,關於這部分...
小弟建議可以去試著跟環保局要罰單的30%獎金看看,因為你們是"檢舉人"了,加上開單成立,表示其檢舉告發有效成立,這是你們的權益....

請各位試想一下...
假使我討厭我家隔壁鄰居,我故意把他的機車牽到路上,我再坐在他車上丟煙蒂再拍下車牌跟我丟煙蒂的照片,之後再默默的牽放到原來的地方...檢舉後他沒有提出異議罰單成立了這樣我就賺30%罰金....!!??
所以才會有"駕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這樣的說明...
假使每個受文者都怕麻煩,明明丟的不是自己而又不爭取權益...這樣檢舉人不就很好康,而違規者仍然不痛不癢?





judy740523
你好,請問方便跟你聯絡嗎?
殺機【政府使出殺手賤 - 勞民傷財環保濺 - 不公爭議誰聽見 -與民同心假政漸】取軟
madmn222 wrote:
有打電話詢問過了,對...(恕刪)
madmn222 wrote:
事情是這樣子的......(恕刪)


沒用的,我工作就是寫訴願答辯書 , 你會被我打槍,如果這樣就放過你那還有天理嗎?
,30%罰金你應該是在高雄

公司車是有法條可用,但是你機車借別人,我還是會打槍你
事隔四個月了...
小弟上來報告一下情況
申訴成功~
過關了....
在此分享一下此次申訴完後的心得...
簡單說罰則的部分真的要搞清楚,行為罰就是罰"行為"人
這是個人權益的問題,你沒有做為什麼要受罰?
提的出證據證明就不要默默接受自己沒有違規的事項
記住,這是個人權益

nostalgia047 wrote:
沒用的,我工作就是寫...(恕刪)


天理!?我沒有騎車亂丟煙蒂還要受罰...
any way...
我申訴過關了...
天理何在?
【無法理覺不公年代-取巧經濟遍地横行-菸蒂吐痰黃金垃圾-環保衛生烏煙瘴氣】感觸是: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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