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的...今天收到環保局寄來的一份通知書內容是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並附有三張擷取的照片亂丟煙蒂...小弟的疑問是,車子是我的...可是騎車的人不是我...囧的是這是兩個多月前的照片...假使真的想不出是借誰騎的...那我該怎麼做?如果想起是哪位友人的話...那是否可以請他們把單子改成對方呢?照片違規屬實,但是小弟非違規行為人...不知這樣申訴是否能成功?
借車給別人是車主個人的行為 環保局只能針對別人檢舉影片.照片中的車牌做出開罰 即便車上坐的不是你本人所以你要嘛就是自己吃下這張罰單 要嘛就是趕緊回想起究竟借給了誰 跟借車的那位事主請款囉!話說.............有附照片的話應該多少有拍到背影 從背影認人應該還是回想的起來吧!?(除非你的車在這段時間真的借給很多人騎過)
剛剛搜尋了一下....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解釋日期】 094年11月03日【解釋內容】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亂吐檳榔汁、渣,未及攔停,倘能證明當時之駕駛人係車輛所有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如駕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看來真的要申訴了....這是權益問題,假使非違規行為人仍要接收罰則...這實在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