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dha0714 wrote:
慢車道是什麼?我只看...(恕刪)

公車亂切?? 說實在我還沒看過幾台

倒是看過很多明明大車方向燈打了許久也已經切了

卻還是硬要從旁邊鑽過去的機車
樓上的一定是開四輪或是沒有尖峰時刻騎過....你明後天周一收假去市區體驗看看!!
我敢說是因為,台北只要有公車的地方就會出現切到機車無路走得情況,無誤。


反倒,汽車無視( 機車停等區 ) 100台汽車紅燈停我看有90台以上都會壓到上面去,機車只好停到格子外面或是停在車縫之間,只要能乖乖看到汽車停在停等區外的車主我都覺得不可思議,因為機率太低


請問四輪比較目盲? 還是機車鑽小縫比較目盲? ( 話說他愛鑽大車不怕死有違法嗎? 汽車停在機車停等區是違法的 )
顧名思義,慢車道是給輕型機車、電動車、腳踏車等慢車走的。

全世界只有台灣把249cc歸類為慢車,官員無腦。

在台灣騎電動車超危險,因為政府把249cc跟電動車放在一起、車道又超小,騎電動車只會不斷的被近距離超車,活得不耐煩才在台灣騎電動車。
原來大家都感同身受,敝人不幸到新竹念書,感覺所有新竹人上下班時間都擠在光復路上面,台北的路還算寬,我真的不知道光復路是三小
FIGHTY wrote:
樓上的一定是開四輪或...(恕刪)

不好意思,個人開過四輪,不過是以前,現在兩輪代步

切到無路可走?機車可以換車道,否則就是停下來等
但這些都跟亂切沒有關係,人家方向燈還是打得好好的

我看過很多汽車會讓出前方機車停等區,說九成會佔用過於誇大
個人討厭停車縫間,所以都比照汽車停線道內,或許您下次可以考慮看看

法規規範的不是全部,但比較起來,機車硬鑽跟汽車停到機車停等區上哪個比較討厭?
個人認為是前者。
要說違法固然沒有,但若是機車騎士去擦到大車或是大車一個角度沒看到撞到鑽過去的機車
一下就造成他人有了過失傷害罪。
反觀若是汽車停到機車停等區,我就停他後面,個人認為沒什麼好嫌的,要是想搶快那就到最前面越過停止線一點即可



smilelive wrote:
切到無路可走?機車可以換車道,否則就是停下來等
停下來?
但這些都跟亂切沒有關係,人家方向燈還是打得好好的

我看過很多汽車會讓出前方機車停等區,說九成會佔用過於誇大
汽車讓?法規就是規定"汽車不得占用機車停等區"..讓??好像..阿不就是規定???
個人討厭停車縫間,所以都比照汽車停線道內,或許您下次可以考慮看看

法規規範的不是全部,但比較起來,機車硬鑽跟汽車停到機車停等區上哪個比較討厭?
汽車違規停車也很討厭,甚至違規並排停車不是更惹人厭嗎?
個人認為是前者。
要說違法固然沒有,但若是機車騎士去擦到大車或是大車一個角度沒看到撞到鑽過去的機車
一下就造成他人有了過失傷害罪。
汽車違規並排停車,也常造成機車騎士的死亡 ..因為閃違規停車及果被後方砂石車車輾過?
一下子就造成他人死亡...只是買個便當?買個飲料?買個早餐?繳個費用?

撞上違停貨車 騎士倒地遭砂石車輾斃
肇事責任--閃避並排停車遭輾斃

又或是開門不注意,結果也會造成機車騎士死亡
NOWnews【地方新聞】違停開車門 騎士撞上倒地遭後方車輛輾斃
反觀若是汽車停到機車停等區,我就停他後面,個人認為沒什麼好嫌的,要是想搶快那就到最前面越過停止線一點即可
...(恕刪)


還有太多的案例發生 不一一列舉.....
忠貞744.憲204特車退役.愛台灣啦!!
交通法規上沒有慢車道這一條, 只有內中外側車道這個名辭
騎外側車道的好處:
1.沒畫有禁行機車字樣不用繳罰單。
2.比較不會有汽車惡意逼機車趕機車的車道。
3.大多數車輛速度比較慢, 適合以RV速度騎乘。
4.如果超速,快車道較容易被照超速要繳罰鍰,某些壓力感應式超速照相或無線偵測式照相
中內線車道才照相。(這招對雷射式的就沒有用了)
6.不會有正義魔人在01來開砲,指責騎在快車道機車的不是(不會有人身傷害,但有心理不適或遭檢舉有破財危機)。
7.不會有人出來指稱禁行機車道是為了汽機車事故時 有助法院釐清肇責,想要獨享車道, 不要讓機車來和汽車搶路, 壞了高貴四輪的路權專用地位,等一下來這篇亂入。
8.汽機車分流達人無從提出少數三寶或小屁孩的騎法, 來指責本篇的不是!!

但是機車靠右側或外側車道騎機車的風險,可就大得多了,自己想想也知道要閃,危邦不入, 危道不騎, 這是常識
1.遇叉路可能車輛由右側衝出
2.叉路併不進主線道而慢慢占用右外側車道慢慢探出頭的車輛。
3.臨停右側突然開門的小轎車,隨時不預警擊落騎士,騎士多受幾次傷,沒有在摔車時被後方車輛輾到掛點, 自然不會笨到還要騎外側車道。
4.車子開一開突然急煞,來個併排是排三排停車。
5.車子右切臨停。
6.右側臨停車輛突然起動左切,也不打方向燈。
7.即將進出站右切或左切的大公車。
8.本來就已違停的車輛。
9.本來併排違停。
10.違停卸貨的小貨車。
11.違停卸貨的小貨車突然放下失控的手推車或貨物,直接K到騎士。
12.由最內側車道避突突然切到最右側搶客人的計程車。
13.行人突然招呼計程車,計程車突然來個急剎急停讓後面機車測試剎車能耐。
14.靠中外側車道飄來飄去找客人攬客的計程車, 或在外線飄來飄去找路的四輪車輛,騎在這車後面,自然也要跟著蛇行,練習車道變換技術。
15.行人或是小孩不看路況突然由人行道走(衝)下車道, 提升騎士反應。
16.容易有沙石(因為道路排水設計,右側車道旁是排水溝,為道路最低點,內側車道的沙石最後移動堆,積在慢車道上,機車有摔車風險,這點可以測試機車輪胎抓地力或是騎士轉倒時的翻滾技巧, 多摔幾次自然就不再騎外側車道,如果明知這車點, 還覺得外側車道比較安全,可能需要作智力測驗比較妥當。
17.下雨天時,外側車道較低為排水溝, 形成積水區,機車騎積水區,可以練習越野技術及水上行車技術或是表演特技。
18.內外側車輛有意或無意向右變換車道, 直接或間接壓迫右側車道機車騎水溝蓋,練習越野技術。
19.常臨停車輛,及大公車,排放一堆廢氣,等你來吸,吸久了自然百毒不侵。
20.某些商家會把看板推出來放在慢車上以招攬客人,靠右騎剛好撞招牌, 有時招牌被風吹倒, 剛好K到靠右騎車的倒楣騎士。
21.可以臨時堆放貨物,或是建材,讓機車左閃右躲。
22.有時還有會路樹樹枝突出或垂枝,好讓機車左閃又躲,以提升騎士技術, 不小心還會有落葉, 落果,讓機車騎士玩滑滑樂,多摔幾次自然熟練。
23.練習車流交織時提升閃躲能力或是反應能力,免費測試自己在這狀況百出的外側車道上命格夠不夠硬都不會出錯,也不會受傷。

%相信只要看過本篇,智力夠的話, 應該知道, 外側車道比內側車道風險大得多了!!當然啦, 如果我是開車的, 為了要捍衛自己的路權, 開車時不要有2輪來搶路, 當然要找個"車流分流"的理由來, 現行劃"禁行機車"是為了保障騎士的安全。



magiQ _ Q wrote:
大推那句....為了...(恕刪)

我記得慢車道是給五十CC以下用的,轉灣和停車才能用,其他都不能

smilelive wrote:
不好意思,個人開過四...(恕刪)

恩 九成是有些太多,八成差不多 如果是十二點之後是十成

cypressxyz wrote:
交通法規上沒有慢車道這一條, 只有內中外側車道這個名辭
騎外側車道的好處:..(恕刪)

你的是哪一國法規?
我查中華民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裡面有提到慢車道的就有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第 95 條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
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
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
進行左轉。
四、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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