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應注意前方動態,這裡的「前方」是否只限同一車道?從旁車道滾進我車道的異物不在我的注意範圍?這有符合你各位的行車習慣嗎?你有辦法只注意你的車道而完全不注意你車道以外的動態?這也算是種特殊能力吧?
當然了,如果你連自己的車道都沒在注意,那車道以外的動態你自然反應不了!
2:法官認為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所以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而判決葉某無罪!
但無法閃避與輾過之間究竟還存在多少的可能性?這些都直接忽略掉嗎?不論超速與否,反正都是輾過去,有差嗎?
輾過跟輾一半有差嗎?沒有差嗎!?給你各位選擇,你想選哪一個?
3:鑑定意見書推估被告當時車速66km,這應該是指gps的速度吧!那錶速是不是可能在70以上?有行車經驗的人可以回想一下你平常在市區都是錶速70以上在跑的嗎?你自問一下你此時動態反應靈敏度高不高?你的急煞把握性高不高?你的注意力是錶速60時的幾%?
4:澎科大鑑定意見書指出:「車輛夜間行駛,駕駛人對於突發的道路危險狀況,所需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2〜2.5秒。自小客車若依法定速率行駛,也沒有足夠的認知反應時間可採取有效的反應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法官就是引用這點做出無肇責判斷的啊!
那按照這個邏輯,那就算被告時速120衝線輾過也是零肇責對吧?你各位是不是也這樣想?
但,澎科大意見書裡的夜間是有多夜?是有多黑?當時有沒有路燈?路燈照明狀況又如何?週邊街道光源又如何?能只以通論來解釋個案嗎?法官有到現地查看過嗎?不可能吧!那你各位是有看過行車記錄器視頻嗎?各車輛事發當時的相對位置你知道嗎?如果你也沒看過,憑什麼說以澎科大鑑定意見書為審判依據的法官判斷是正確的?你各位究竟是替這位法官背書?還是替澎科大背書?你眼見為憑了沒?
有興趣的自己去google 一下嘉義市北港路,那可不是一條黑嘛嘛完全沒路燈的鄉間小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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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85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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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853402
關於此案例
兩台機車發生車禍,結果一人摔到快車道被後方轎車輾過
轎車時速66公里,從行車紀錄器判定騎士摔出1.16秒就撞上
66公里,1.16秒。換算起來距離是多少? = 21.26公尺
個人認為
法官判定習慣以2秒反應時間x路段限速去判定有無過失
也就是該路段50公里的兩秒反應時間 = 28公尺,因此認定轎車駕駛不足以反映
這種也適用於半路有人衝出,汽機車擦撞後的判斷
講白點這只是刑法276的過失致死罪不成立,該案仍可上訴
只是超速還是事實,打民事用民法184可能還是會判賠
或者人家早和解完也說不定。
首先站在一大片鏡子前,然後雙腳呈現半蹲狀態。之後兩手向前伸直,五指並齊,身體些微向前傾。最後把伸直的雙手向內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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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85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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