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扯的法官!超速開車輾死騎士無罪 法官: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司法早已死....不用期望了...所以很多人都會動用私刑處理...尤其是詐騙欠錢~~~~
法官難得正確
即使在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
所以不管有沒有超速都會輾過
那還要什麼罪? 只想A賠償而已吧
這世界上也不是你不開車不騎機車就沒事
平常自己騎車開車觀念要有,親朋好友觀念不對也要教
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呆鼠^^ wrote:
即使在正常速度下仍然(恕刪)....所以不管有沒有超速都會輾過


那道路速限設假的嗎?


皮爾卡燈
超速違規,跟過失撞死人,是兩個不同的證據事實喔,請不要混為一談
自以為是的整理一下目前看到的邏輯謬誤:

1:所謂應注意前方動態,這裡的「前方」是否只限同一車道?從旁車道滾進我車道的異物不在我的注意範圍?這有符合你各位的行車習慣嗎?你有辦法只注意你的車道而完全不注意你車道以外的動態?這也算是種特殊能力吧?
當然了,如果你連自己的車道都沒在注意,那車道以外的動態你自然反應不了!

2:法官認為正常速度下仍然沒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所以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而判決葉某無罪!

但無法閃避與輾過之間究竟還存在多少的可能性?這些都直接忽略掉嗎?不論超速與否,反正都是輾過去,有差嗎?
輾過跟輾一半有差嗎?沒有差嗎!?給你各位選擇,你想選哪一個?

3:鑑定意見書推估被告當時車速66km,這應該是指gps的速度吧!那錶速是不是可能在70以上?有行車經驗的人可以回想一下你平常在市區都是錶速70以上在跑的嗎?你自問一下你此時動態反應靈敏度高不高?你的急煞把握性高不高?你的注意力是錶速60時的幾%?

4:澎科大鑑定意見書指出:「車輛夜間行駛,駕駛人對於突發的道路危險狀況,所需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2〜2.5秒。自小客車若依法定速率行駛,也沒有足夠的認知反應時間可採取有效的反應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法官就是引用這點做出無肇責判斷的啊!
那按照這個邏輯,那就算被告時速120衝線輾過也是零肇責對吧?你各位是不是也這樣想?

但,澎科大意見書裡的夜間是有多夜?是有多黑?當時有沒有路燈?路燈照明狀況又如何?週邊街道光源又如何?能只以通論來解釋個案嗎?法官有到現地查看過嗎?不可能吧!那你各位是有看過行車記錄器視頻嗎?各車輛事發當時的相對位置你知道嗎?如果你也沒看過,憑什麼說以澎科大鑑定意見書為審判依據的法官判斷是正確的?你各位究竟是替這位法官背書?還是替澎科大背書?你眼見為憑了沒?

有興趣的自己去google 一下嘉義市北港路,那可不是一條黑嘛嘛完全沒路燈的鄉間小道啊!
感覺又是恐龍判決
上網google新聞就很多資訊可以了解,無奈有人就想帶風向

關於此案例
兩台機車發生車禍,結果一人摔到快車道被後方轎車輾過
轎車時速66公里,從行車紀錄器判定騎士摔出1.16秒就撞上
66公里,1.16秒。換算起來距離是多少? = 21.26公尺

個人認為
法官判定習慣以2秒反應時間x路段限速去判定有無過失
也就是該路段50公里的兩秒反應時間 = 28公尺,因此認定轎車駕駛不足以反映
這種也適用於半路有人衝出,汽機車擦撞後的判斷
講白點這只是刑法276的過失致死罪不成立,該案仍可上訴

只是超速還是事實,打民事用民法184可能還是會判賠
或者人家早和解完也說不定。
首先站在一大片鏡子前,然後雙腳呈現半蹲狀態。之後兩手向前伸直,五指並齊,身體些微向前傾。最後把伸直的雙手向內移動....
50km限速,開66km,這感覺就是很一般人會開的時速阿,樓主的標題還以為是開一百的飆車族欸,暈倒。

還是樓主不管騎車或開車都不會超出法定速度?
這新聞有確實嗎? 看新聞說有個黃男~~到底誰~~ 騎機車是葉男 自小客車也姓葉 搞得真複雜
總之 腳踏車也有錯沒裝後警示燈 也沒靠右慢車道行駛
再來是騎機車的 撞到他 這個~~責任較大~~
但是這新聞 是 第三人~~ 他當然來不及反應 沒有直接責任
新聞是說 小客車 無罪~~~ 麻煩要轉述 要確實一下...
這事件 是 自行車先違規沒裝後反光警示 也沒靠右行駛
導致 被騎機車的撞 (這位騎士有無超速或違規不知)
然後 自行車 跌倒在快速道路 剛好自小客車經過 來不及反應 輾過他~~
有問題的是新聞記者 ............... 重點應該是那個第一個先撞到人的機車騎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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