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你自己都打出來了啊!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改善交通大家一起來」道安執法實施計畫之文件內容所示,員警於取締有關「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之違規時,理應注意以下事項:那只是內政部警政署發給各分局派出所的一份含或是處理單而已,「依法」它是沒有什麼效力的,就算你拿第二點出來也沒用啊!因為那只是規勸警察在取締拍照違規時「希望」他們能夠納入當時的周遭環境,但依交通違規處罰條例並沒有說當周遭被公車或其他車輛並排時,你就可以違規騎在寫有禁行機車的道路上,所以就算有拍到你確實是因為要閃公車或其他車輛並排的照片,上法院申訴你一樣是會被駁回,因為你要看的是「交通違規處罰條例」裡面的條文規範,而不是警察守則。
法律就是這樣...就算你再窮你也不能偷拐搶騙給你一個建議買一支行車紀錄器然後以後經過整排違停的路段就沿著路邊慢慢一台一台騎回家一段影片就可以檢舉十台以上不但可以幫其他用路人遏止沒水準的駕駛還可以具有解壓之療效大部分公車不得已要往外側大角度的拉出來就是因為公車格前後有車違停這種的我尤其特別會檢舉非常危險跟自私停在公車格上更是誇張
違規就是違規,違規就是違規,違規就是違規,違規就要受罰,還申訴???????????前面有公車,咦,沒時間煞車嗎???為何只有你們兩輛機車跑到內車道上?再說一次,違規就是違規,違規就是違規,違規就是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