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用路環境跟駕駛觀念是否適合放寬機車路權

不好意思,以台北市統計來說,小客車肇事件數是第一名
於此論點下是否該討論限縮小客車路權
smax155 wrote:
三天兩頭的酒駕撞死人

查了一下:
2000年至2019年間的判決書中,一般酒駕(未涉死傷)占98%,共有48.8萬筆,酒駕致死案件有2800筆
平均1年有147件酒駕致死,
完全符合你寫的 三天兩頭的酒駕撞死人
Econhitman wrote:
台灣的用路環境跟駕駛觀念是否適合放寬機車路權

您可能被"錯誤的說法" 誤導了
這有一些誤解 , 放寬 "路權" ?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 一方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不可能雙方都有路權 ? 無法放寬 , 放寬都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
路權無從放寬 , 只是輪替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不是這種意思 !
路權 為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 路權不僅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 還有區分
因為 道路是 公用的 , 公家用, 每個人或車 只分配到 整條道路其中一部份的使用權利 。
路權 不是 "通行權" , 並非可以通行 ? 不可以通行的問題,
都可以通行, 但只能通行其中一部份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律明文分配/指定/排序 , 這台車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上, 位置 在那裏 ?
法律所明文的"位置" 在那裏? 該位置的「路權」之範圍 多少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超過範圍了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每台車都走在 法律所 劃分的 框框之內 , 井水不犯河水,才不會 "擾動車流", 保持車距在自己的路權框框內行駛也不會造成"碰撞"
法規如何說明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上面194條已經說明,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該綠燈時間內取得路權 , 時間更迭 轉換為紅燈後, 喪失路權
這個路口 , 都有路權 , 時間次序不同 , 路權是輪替使用
路權可以依法取得 , 依法路權也會喪失

Econhitman wrote:
我自己是汽車+機車都有在使用的族群,騎車的時候很討厭禁行機車跟待轉,但是開車的時候覺得還好有這些限制,不然真的要完蛋。下面是幾個個人綜合開車騎車的經驗觀察到為什麼台灣不太能放寬機車路權的原因。

禁行機車 ?
路權是一種 "輪替"使用道路
一定有替代
這就是 在區分 車輛的位置 , 在做分流
並不能說 ,法律分配的位置我不愛, 我一定要去搶位 ??

機車待轉
是人在使用道路 , 不是 那一台車 在 使用道路 ?
載具只是用來運送人 , 讓人能由A點運送到B點 , 不是那一台載具從工廠被製造出來 ? 就擁有天賦路權 ?
所謂 "爭取 路權" 根本是不了解路權且硬要誤用 ?
所謂的"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為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路口公眾的法益
路權的分配 是爭取公眾的法益 , 不是"個人"無限擴大" 使用權利
這個路口 "切割" 成好幾個部份 , 分配誰去使用那一個部份
這個路口的使用時間, 也 "切割" 成好幾個部份 , 分配誰去使用那一段時間

含義不是只有 "使用權利" 的通行權 , 路權 還有必須"分配",有 (共享) ,禮讓 的意義
因為道路是共用的 , 公家用, 法律必須分配/指定/排序 每一台車的使用空間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道路空間的使用權利 及 一部份道路使用時間的權利
而且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並非 永久持有
"路權"是輪替的 , 是所有用路人輪流 使用道路
輪到誰使用 , 誰就有路權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所以法律會 分配 那一台車 去走那一個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得到法律之授權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法律不讓左轉嗎 ? 沒有 !
這只是 左轉機車 分段為二次直行,停等後再左轉, 左轉汽車先行左轉 , 都可以左轉
但一起轉是先造成車流交織 , 只是 擾動到車流 ,增加碰撞 的機率
"路權"只是先行後行 , 完全不影響 機車 左轉的權利 !
根本沒有禁止左轉 , 何來什麼 所以爭取路權,適當的開放 ? 在說什麼?
先行 後行 就是 預做"分流" , 以第四空間的『時間』來隔開雙方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疏導分流 ,不增加車輛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因為道路 空間有限 , 又因為車流是一種"波動" ,波的傳遞, 必須要 "分配"使用範圍, 才能避免 "波動"引發車流擾動甚至"碰撞"
這個"位置" 是分配給所有的車 ,除了分配 使用 三度空間 的長寬高的道路空間 , 還有 分配 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這橫向(3)左轉 (2)直行(1) 待轉 三股車流 都是綠燈 , 每一台車的位置 若不依分配行駛 , 就是引發 碰撞
在綠燈之下 , 分配成三股車流

道路空間有限 , 設計本來就有上限 , 所有的道路都沒有辦法 負荷超出容量的車流
停等二段左轉 ,這本意是在分流
先行 後行 就是 預做"分流" , 以第四空間的『時間』來隔開雙方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疏導分流 ,不增加車輛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而且, 路權 不是絕對 , 相對優位 誰先誰後? 是會改變的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紅綠燈只是代表路權 , "路權" 優位原則是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這次有 警察 在現場指揮 , 那麼 就優先於 燈光號誌 的綠燈 , 也優先於二段左轉標誌 ,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直接左轉, 那就直接左轉了, 不知道『爭取機車路權』 是 爭取什麼路權 ?? 完全誤導了路權的含義!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這是德國的駕照考題 , 德國非常重視路權 , 這一題我車必須放棄"先行權(路權)" , 讓綠車先行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我車和自行車"在路口"有路線上的衝突, 轉彎車讓直行車 , 因此自行車有先行權,
原本應該, 自行車(最右邊) 先 → 我車其次 →綠車最後
但是, 綠車旁有 停有 垃圾車 在收垃圾 , 我車轉過路口也無法進入, 會堵塞在路口中央, 因此我車必須放棄"先行權(路權)" , 讓綠車先行
有路權還是要讓 !
道路是公用, 路權是輪替 擁有 , 路權 不是 永久持有

實在看不懂這樣 不顧分流 硬要擠在一起左轉 , 還做「待轉大富翁」? 是在爭什麼 不存在的"路權"?

道路交通公約 第七條
用路人應避免可能危及或妨碍交通、危及人身或損害公私財產之任何行為。

怎麼會 將 "妨碍交通" 說成 機車路權促進 ???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如上述狀況, 有路權先行轉進路口, 卻會塞在路口, 妨碍交通
但若妨碍交通 危及人身或損害公私財產之任何行為 , 都應該放棄自己的路權(先行權)讓道
如果" 機車路權促進 "???還停留在先搶先贏錯誤的觀念 ? 完全誤解 路權

Econhitman wrote:
1. 見縫就鑽,不管多小都要鑽過去,停紅燈的時候不鑽到第一排死不罷休,鑽不過去乾脆停在兩車中間
這點我個人覺得機車固然可以利用天生優勢更敏捷的在車陣中移動,但是台灣大多數騎士的那個鑽法已經不是利不利用優勢的問題了吧⋯那個根本已經為害到自身和他人安全,已經不下n次看到機車撞到汽車後照鏡產生糾紛了,再加上很多騎士都不打方向燈的,在車陣中穿梭更是危險。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早就不是先搶先贏 , 佔地為王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應該有「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但是 , 用路人和 執法者 , 卻仍然 毫無 『路權概念』, 仍以為 "先搶先贏 , 佔地為王"? 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超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超車那台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路權 "區分 誰走道路的那一個部份 , 能使用多長的時間 ? 時間到換別人使用
本來就不該用躦的去侵入他人的路權範圍內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就會錯誤解讀法規 , 把法規說成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
造成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 看不懂 ? 卻把法規朝錯誤的方向解讀
打方向燈根本不是 路權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 , 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侵入到它人的前後安全車距(路權範圍)之內 !

同樣的誤解發生在 "遵守速限" 就無視路權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道路為公用 , 公家用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輪流使用 , 不是永遠持有 !

Econhitman wrote:
2. 左邊右邊我都不要,偏偏就是要騎在中間!
很多騎士就是愛騎在線上,好像在比平衡大賽一樣。左右飄移的過程中也不會打方向燈,兩車道後面的車就是乖乖跟著就對了,你要超車我就偏過去一點擋住你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路緣在最右邊 ←靠右行駛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我國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早在立法院 制訂 "處罰條例"之前 , 中華民國就簽過 日內瓦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依當時立法院的紀錄,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 簽過的公約不能不算數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但就是有人以為 我國法規 可以自行解釋? 可以天馬行空 ?可以違反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Econhitman wrote:
3. 上面兩個加起來就是不打方向燈無敵隨機切換車道之鑽你個手足無措無視車道大法

我是覺得要放寬路權首先要拉齊機車跟汽車用路人對於道路行駛的觀念和習慣,如果機車可以無視車道和方向燈的存在那開放內車道絕對是會出事,汽車根本無法預判前方機車的行駛路線,最後導致車禍發生,畢竟台灣有些的汽車駕駛人也是很沒耐性,看你在那邊飄就直接先擠上去了。

是的 , 所以需要 "路權" 去分配使用範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同一車道 , 依法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回到原車道 , 並不能侵入到 超越的車 前方之 "安全車距"內

打方向燈只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能闖進去 或 "迫使前車讓道"?

能不能進入同一車道 ? 使用那一段道路? 必須依據 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授權 , 法規規定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必須要繞過 "安全車距" 才能進入 , 不是打分向燈就衝進去
該道路的某一車道 ,如果沒有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就算打了方向燈也 並不能硬擠進去
eric2300 wrote:
你想拿甚麼打賭??沒(恕刪)


嗯,你說的沒錯
汽車59%
機車75%
的確用重大車禍新聞來判斷是錯誤的,
汽車駕駛確實比較守規矩
誤導大夥真是抱歉
反駁 2 3 點~~

汽車雖然車體大,也是很多汽車會亂鑽~但仔細想想 汽車亂鑽跟機車亂鑽 哪個影響用路人大,汽車違規問題氾濫才是最該被檢討, 尤其超速問題, 幾乎每人一台測速雷達躲開照相機然後沒有照相機的地方就可以超速這不是很奇怪? 汽車 超速問題 很嚴重 且造成的傷害比機車嚴重,除此之外 酒駕問題也是汽車最嚴重

按照危險程度 反而覺得 內側 才需保留給機車走 外側給汽車~~高速公路保留給機車 這目的還有一個保留大家用機車代替汽車意願

現在很多汽機車 80~90%方向燈 有打根沒打一樣 都是轉彎瞬間打 轉彎瞬間打 轉彎瞬間打
不知道是 交通規則忘記還是怎樣 明明是 要轉之前幾公尺就先打
很多汽機車都是瞬間打 而起好像打了 自己為無敵 可以 直接不管37 21 直接轉 這觀念是錯的
不是只有機車 這差別只在 汽車造成的傷害會比機車大

我倒覺得 交通規則是 很久以前就有的老規則
應該改成 機車 與汽車 分開~~
像機車 汽車 同樣超速 或酒駕 汽車造成傷害遠比機車~~ 應該獨立規範汽車一個規則
罰則 也要依照比例 約機車 至少4倍以上
因為汽車 理論上 應該要比 機車 更注意路況
把機車跟汽車用路權交換就解決啦~
還能順便解決塞車問題喔,因為大家都不想買汽車了
支持警察對任何輪數跟車型
一律重罰
要求無論汽車機車,一律照現有交通法規所述,視為“汽車”,應該照順序排隊

但勿選擇性執法
潛出水面 wrote:
我覺得很多路口可以開...(恕刪)

同感 而且如果開放的話 也可以讓直行車有減速意識
我去過馬來西亞,
我發現大馬的汽車在塞車時就是乖乖地塞車,
絕對不會突然跑出來,
在大馬都是機車才能鑽來鑽去,
在台灣就不是了,
汽機車一起鑽,
我在想或許和宗教以及國民水準有關係,
大馬是穆斯林國家,
幾天相處下來我發現大馬的穆斯林非常有禮貌,
在量販店結帳絕對不會往前擠,
你在飯店問事情時絕對不會有人插進來,
比台灣人有禮貌太多了。
Econhitman wrote:
我自己是汽車+機車都(恕刪)


沒有處罰
沒有守法
1.汽機車方向燈必須自動啟動(設開關可關閉自動功能)
以避免用路人懶得打方向燈
機車只要不走直線就必須使用方向燈

2.取消禁行機車改成機車超車道(二線道以上內線即為機車超車道)
外線汽車車速未達速限機車即可走超車道
外線若無車就必須回外線
以利汽車超車

3.汽車停止時機車才能行駛於汽車之間(請小心碰撞)
否則必須重罰

4.路口淨空
淨空區間為前後斑馬線之間
不可停在斑馬線上
也就是路口對面斑馬線前方無停車空間
就算是綠燈也不能超過路口斑馬線
才能達到路口淨空
而不是現在大家把路口塞好塞滿

這樣是不是解決版主大部份的問題?
想這樣沒煩憂唱著歌一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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