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偷拍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那不拍的時候呢?
是不是大家都要玩碰碰車?大家都撞來撞去??
荒唐!!!!!一堆顛倒是非的話也說得出口!!!!
今天如果大家都很守法,遵守交通規則
需要出動這麼多警力來維持交通秩序嗎?
這些警力跑去破案抓小偷不是很好???
你們所謂的搶錢行為都是在位自己辯護而已
把自己錯誤的行為合理化
然後來指責別人的不是,說他們都是耙子手
這根本就是天大的笑話!!!
原來台灣的法治程度是這樣子
合理化自己的錯誤行為
造成其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然後還理直氣壯的說,為什麼要來幫警察搶人民的錢???
這到底是什麼鬼歪理?
今天你不犯法,他會無緣無故來檢舉你?
今天你不違規,警察會莫名奇妙偷拍你?
銀色慧星 wrote:
只要是合法的取締我都贊成....但是這種檢舉的....真的要細究的話你再看看有沒有違憲....!!!
違憲?
你去把所有的憲法條文全部引用出來
哪裡違憲?
舉今天汽車停在機車停車方格來說
他已經侵佔道機車用路人的路權了
那你認為那些機車族要怎麼辦?
到旁邊等被撞?還是下車跟他槓上?
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懂嗎!!!!
然後,我期待你去引用條文給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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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來
你也不用去找條文
我幫你一一註記上來
看你要引用哪一條,請便!!!!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銀色慧星 wrote:
台灣人劣根性重???
我還要說台灣人奴性重勒!!!
台灣人一向逆來順受慣了....警察違法的偷拍大家也只敢幹在心裡....現在警政單位鼓勵民眾像共產國家一樣互相監視竟然還有人拍手叫好???.......這不是奴性重這叫甚麼???
違規被罰剛好而已我也贊成....但是是在合法取締的前提之下!!!
有本事全台灣所有的路上每500公尺裝一支照像機....那還被拍到就是活該!!!
有本事全台灣所有的路上每100公尺站一位警察...這樣的話還紅燈右轉或是佔用機車停等區被罰我也會說剛好而已!!!
了解我的意思了嗎???
只要是合法的取締我都贊成....但是這種檢舉的....真的要細究的話你再看看有沒有違憲....!!!
對不起
我是台灣人
但是我不奴性
相對的如果真的像是您說的
一定要"合法取締"才會"乖乖守法"
那我想這種行為比奴性更慘!!!!
只能說民智未開,怎麼教都教不聽!!!!!
甚至比動物還要悽慘
聰明的動物可能笨個十幾次
接下來就能完成動作了
可憐的台灣交通工具駕駛人連最基本的遵守交通規則都做不到
比那些動物還要糟!!!
theai10 wrote:
違憲?你去把所有的憲...(恕刪)
違憲?
你去把所有的憲法條文全部引用出來
哪裡違憲?
舉今天汽車停在機車停車方格來說
他已經侵佔道機車用路人的路權了
那你認為那些機車族要怎麼辦?
到旁邊等被撞?還是下車跟他槓上?
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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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以上是你說的吼!!!
來.....我問你一下....
今天警察或是調查局"違法"監聽之後取得的證據能當證據嗎???(這就是你講的...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是沒有資格跟法律談權利的)
那為什麼警察違法取締是ok的???
今天我的大前提是.....只要是合法的取締....任何人都不應該有話可以說....但是非法取締...惡法就不是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