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報廢的時候才知道,我那天兵老媽已經不知道幾年沒換行照了,行員說罰鍰的部份不算,光每次換照需繳交的錢
加一加,到今天一共4490元,我媽一聽就她不繳,直接大牌自己收好,機車就拖去給回收商就好了。
那我想問的是,這樣牌照自己留著,機車賣回收商會出問題嗎? 那年代好像不流行機車烙碼這回事,但引擎總有引
擎號碼吧?? 這樣萬一這台被借屍還魂去做案,到時候由引擎號碼一查查到我家來不就麻煩了?? 不過要是引擎號碼
很重要的話,如果引擎壞了讓車行換一顆,不就還得去監理站還是哪個鬼地方登記引擎號碼??? 請懂這方面的大大解答一下小弟的問題吧.....

如果真的不行,我就還是為了新車的車位自掏腰包把這筆錢繳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