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樣寫法好不好
請各位大大指教一下 謝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陳裕仁
格式一(各頁得雙面列印,上下左右邊界為2.5公分)
理由:100年7月21日下午15:30分行經大漢橋往板橋方向下橋機車道,
被臨檢員警會同監理單位人員攔下啟動我的大燈說我有違返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18條第一項規定,安裝(HID)需先到監理單位驗車才能
繳交罰款,當下我方就有跟執行員警提出異議,但警員表示有裝就有裝
繼續開他的罰單並拍照存檔,因我方趕時間赴約心想網路資訊很發達,
只要在交通裁決所申訴應該就可以了,便簽名離開,之後前前後後一共
向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了三次,每次都是申訴失敗限期需繳款,在這
期間我也向裁決所提出証據以即貴裁決所所出示的證據無法證明我方有
違規,只單憑員警的片面交詞,貴裁決所向我方解釋,說若依徑行舉發
的違規是需要提出證據証明,若像我的案件是員警攔停是不需要證據証
明,我方提若是有爭議該如何處理?結果裁決所回答我依他們的專業是
不會看錯的,我也提說機器都會有發生錯誤的時候何況是人呢?貴所說
所以我才請您向法院訴請議異狀,有任何市民覺得不公平的地方,都是
由法院做出評判。
聲明異議:第一項裁決所所提供的照片只有拍其大燈燈泡及機車大燈面
板部份,並沒有拍其車殼是否有安裝警員所講的HID組件。
第二項警員也沒有提供其任何數據可證明我方大燈確實違
規,只憑片面之詞。
若裁決單位或警員監理單位人員能提出本人確實安裝HID
任何組件之證據照片,本人願意接受處罰,但若是執行機關無法舉証出
來,則請法院再斟酌情節給予合理之裁定結果。公鑒
證據名稱
及件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這張是警察照的)

(而這張是我裝的燈泡 一顆要價 5XX 大元 (類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