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小弟5月初騎車在沒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與人相撞(雙方都是機車)
我行駛為街,對方行駛為小巷子。但因沒劃線,所以路權相同大。
相撞後,對方逃逸,我受傷打石膏復建2個多月,人有捉到但是確是折磨的開始!
首先對方不肯和解,態度極為惡劣,第一次去警局,我綁著石膏對方一句問候抱歉都沒。理也不理我們,只跟警察說:我可以走了嗎?
後來因為對方態度,不接電話不回簡訊,我也才告了對方過失傷害
(肇逃是公訴)
後來去開了偵查庭,對方當檢查官面說,寧可繳罰金也不願賠我方。結果盡然獲得檢查官過失傷害不起訴。
不起訴書中,提到2個論點
1:我方為左方車,須禮讓右方車
2:撞擊點在他車中心偏後
事實發生,是對方高速從巷口竄出(約60以上)我使盡力氣煞車,才會撞到對方車子左後方,反之如果我不煞車,就會變對方車子撞我後方。(對方完全沒煞車,無煞車痕,也因為他肇逃所以沒有保持完整現場)
對方也檢查官說謊,說他無任何過失,是我高速衝撞他,試問如果是我高速衝撞他,他車身豈會完好無事,連車子倒都沒倒?
因為防禦駕駛,煞車所以撞擊點對對方有利,所以現在我被撞只能自認倒霉嗎?我須要各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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