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隔壁樓討論之激烈,甚至對於守法觀念及公權力有各自「奇妙的見解」
台灣人的個性,在要求自己前一定會先要求別人
所以在討論串中可以發現,有些人不先「釐清」當事人之行為有無違規違法與否,
反而是先檢討執法員警?這邏輯相當不可思議
請注意:是「釐清」,該當事人提供資訊不完整的情形下,
許多網友便已「忽視」或「略過」當事人「是否」違規或言語對警員挑釁
嚴重者
新聞上動輒可看到「妨害公務罪」及「侮辱公務員罪」的案例,這些都可能在人生留下一項汙點
(當然,對於法律不甚尊重、或違規累累的人自然就沒有警示作用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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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究竟警察 是否可以 隨機攔查呢?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所以依樓主出示的改裝車照片,警方示意攔停是符合規定的
併請注意:是「相關證件」,警方為查證當事人所說「身障人士」言論是否屬實,
自得要求出示「相關證件」
(嚴格定義上:攜帶拐杖並不能證明他就是身障人士,況且也不知道有無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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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開單」的部分,警方是可以公權力目擊違規發生,而逕行舉發的
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列】第7-2條:
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因此逕行舉發原則上是不需要舉證的
所以反而是當事人要申訴 就必須舉證(沒有違規的證據) 例如監視器 證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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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守法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警察也是人,自然也有好壞警察的分別
台灣公權力不彰不是新鮮事,是不是因此而衍生出一些態度問題
這應該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有沒有違規,應該是回到事情的本質討論才是
與人相處,就像是照鏡子
這個論壇上看到太多的案例是
自己違規在先,上來論壇取暖卻被砲轟的
足見國人守法觀念薄弱
也難怪「法律只保護懂得用它的人」,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