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日收到一張很莫名的罰單罰單如下:這條路是東湖路43巷,轉角有間7-11住在這邊的人都曉得這條巷子是一個人車很多的地方,所以通常都不可能搶快或快速通過依照一張照片就逕行舉發,如果真的有人在人行道上我一定會讓他們先過而且我一轉過來就因為人車很多就減速慢慢滑通過時沒有行人阿~這個是我車頭通過後行人才來到行人穿越道中間吧~車尾都快通過了這個處罰條例不是應該當場舉發開單嗎?而且這看來絕對不是交警拍的照片如果真我有硬是通過,那我認栽 就罰,該罰的就跑不掉但這......小弟若不服,是去監理站申訴嗎?
到羅斯福路水源市場交通裁決所填單申訴,第二關等承辦舉發回覆,都是很制式的交通條文要你付錢公文,另外是跟里辦公室調閱當下路口該罰單時間錄製畫面用手機翻拍留存(不過這個好像要管區原警來操作)不知道里長會不會幫你操作,保留證據,若是上述若回覆你還是要付錢,如果你還是不服就要上第3關要上內湖簡易庭付300元申訴,若你贏了則轍銷,若你輸了還是要付錢,第二關就要決定不要付錢了事,如果第二關回文一樣,我的建議不要浪費時間及金錢,民不與官鬥總是輸,政府欠錢養人就當繳學費吧,舉發花樣百出,永遠有名目
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找到的執法標準: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申訴要過的機率應該不高
申訴過的機會不高吧..(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二)路口有人指揮時,應聽從指揮通過路口。(三)一群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汽、機車應禮讓行人完全通過路口,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使行人分散成2股。(四)行人穿越路口時,汽、機車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造成行人驚嚇、後退或停等。不過這樣也要檢舉有點OOXX ..有時候要讓行人過,他還停在路口要等你..大家就僵持在那,要他先過他還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