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版友.....



先聲明一下我是女生,因為我第一次發生車禍,對於和解這一塊有些疑問!

今年年中,某天騎摩托車與一位腳踏車騎士對撞。
我是直行車輛,她是從堤防水門騎出來的(他是從橫向出來,騎在斑馬線),當時有一台車停在路邊,形成了我們彼此的死角。
她出來時,雙方皆反應不及所以我們就對撞了



彼此都送入醫院做檢查,我就是尾椎骨凹掉和部份皮膚挫傷,
她的部分是尾椎骨鈍傷和部份皮膚挫傷,
後續我們雙方說好,先休養及看好再來做和解,
警察局的初判分析上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是慢車起始為讓行進中車輛先行
到了和解當日,我跟保險理賠員前往,她和家人一同前來。
我的和解金額為5千多(醫藥費+機車維修費)
對方和解金額高達近12萬....



他的理賠內容有 休養傷請假的補償、中藥金額(自費型)、西醫、腳踏車維修費...
當下看到時有點錯愕,後來我的理賠員檢查完畢後,
一部分可以由健保費扣除,約莫剩10萬,
但是理賠專員說 可以賠償五萬多,後來談一談,變成6萬。
而因為保險公司理賠金額需要有程序上的流程,所以他的6萬得過兩周後才能拿到,
對方的家人問我可以先幫忙替保險公司代墊6萬嗎?
他們擔心如果最後沒拿到6萬,刑事責任能追究的時間只到這周末,他們會吃虧...
我起初先答應,但還是有打給我家人敘述這種情況,
結果我家人很生氣,叫我不應該先替保險公司代墊(所以後來就沒有代墊)
而對方對於賠償我的這部份,雖然沒打算不給,但是他們覺得我保險公司可以幫忙給付。
之後請家人來幫我談和解,把我的賠償金額拉高到1萬元左右,
目前結論是和解沒談成,因為要等理賠員確定實際賠償給對方的金額為何。
現在卡在的問題是
想請問這樣的責任釐清哪方過失較大
對方說怕錯過刑事訴訟,要先去做提告動作,主要怕我們又會和解不成。
那我是否也該去做提告的動作?!
請問前輩 下次和解還有什麼該提出與注意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