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lonlabe wrote:
汽車類的車禍,就算是發上你形容的事情,仍然是以事實為基準的辦理。
機車類的車禍,目前並不是以事實為基準的處理,也就是爭議之所在。(恕刪)
M大說的這段很清楚,也很精煉
kirinJ wrote:
馬來西亞國道重機車禍
上面那則新聞,如果發生在【現行法令已開放國道的台灣】
肇事責任該怎麼算。
1.騎士自摔,後續四台車輾過。那麼肇事責任為何?
2.假設騎士飆速超過台灣國道限速法規,自摔,後續四台車輾過,那麼兩造的肇事責任又為何?
3.假設騎士自摔,骨折殘廢未死,後續肇事車輛有何刑責?
4.假設騎士飆速超過台灣國道限速法規,自摔,骨折殘廢未死,後續肇事車輛有何刑責?
已經說了,純討論,以台灣現行法規,並且已經開放國道的情形之下來討論
也不用說四輪為何,二輪為何,就只是單就台灣現行法規以及情理法三層面來探討上述四個問題。
歲月旅人 wrote:
今年1月7號發生的死亡車禍
大致情形是這樣的
時間是晚上11點左右,國道二號 無路燈對方深紫色車
對方不知什麼原因的蛇行撞上大貨車然後打滑撞上分隔島,就這樣橫著停在快車道上
停了多久不知道,對方也沒下車迴避也沒放警告標示
我經過該路段時速一百反應不及撞上,對方死亡,我方全員擦傷
初判表是寫我應注意未注意.........對方是未設置警告標示
對方也於今年2-3月時就領走強制險
對方車主是駕駛人女兒
我的車原廠估修80多萬,我不想修原廠也不願意讓我放,所以最後5萬賣給2手車商處理
就在前幾天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通知~~並註明不得再議
freedomhome wrote:
你得到公平的判決,那很好,是你的運氣,是值得開心的
台灣的現況,大家都清楚
就無需贅言了
口舌之爭沒有意義(恕刪)
Molonlabe wrote:
說過了,先整理好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