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上國道淺談個人想法

BAGGI0 wrote:
鐵包肉 跟 肉包鐵 還是差很多
若在時速110的情況下遇到前方忽然的事故,立刻正常剎車能讓時速降到70以下(大型車速限更低)
若是撞到鐵包肉我想人應該不會有大礙,要告刑事還不一定告得了
(一般市區車禍來說時速60~70撞到鐵包肉應該也沒有發生什麼重大傷亡的吧?)
但在高速公司剎車不放直接時速110撞上,人員必定傷亡
所以針對汽車這部分應注意未注意條款就有爭議了
只要有踩剎車減速就能避掉大部分的傷亡
而遇到肉包鐵
除非能更定點急停,否則就算時速降到50以下還是一樣鴨肉
更別說晚上人躺在路上連看都看不到,怎麼剎車?
且完全不用懷疑,絕對構成刑事起訴了


大大所描述的
這不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嗎?

違規的不去探討,一直無限怪罪受害者的邏輯。
有違規事實在前當然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啊。



lyi33tw wrote:

大大所描述的
這不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嗎?

違規的不去探討,一直無限怪罪受害者的邏輯。
有違規事實在前當然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啊。...(恕刪)


我是回應前一則發言所提到:車輛因任何原因偏離車道(比如說爆胎),忽然飄移到該車輛的前方
我有用引言在文內了
這不是保持安全距離就能避免的吧?

alesiX wrote:
你要不要去youtube上找找看....

遇到大車,前面的一般汽車就像紙糊的一樣....
整個被扯爛掉,變成廢鐵....

一樣是鴨肉...不過是放在罐頭裡的鴨肉

那大車是不是要叫一般汽車駕駛也簽一簽?...(恕刪)


所以高速公路遇到大車時僅量遠離是基本觀念
當然,車多塞車時躲不掉,但車速不快時相對較沒這麼危險

難到重機上國道要僅量遠離汽車?
不知道小客車有沒有爆胎後失控鑽到大卡車輪下駕駛被輾斃的可能?

各位小客車駕駛生死狀都簽了嗎?
null
BAGGI0 wrote:
所以高速公路遇到大...(恕刪)


??
保持距離不是應該的嗎?
這邊是假設所有的車輛都違規嗎?

其實,有個很明顯的一個例子:雪隧...

當未取締車距違規之前,車輛通行密度...
結果只是說測試儀器,大家怕被罰款,車距就放大...
結果呢?單位時間通行密度就下降....塞

真的怕罰....只要罰就會遵守

該作的沒去遵守....

再來假設一些條件,再根據這些假設來限制其他人....
嗯....頂妙的

<2016/9/10 12:58 編輯>

很奇怪的是,汽車看到汽車就會煞車閃避?
看到機車就要輾過去?
現在這個生死狀在鼓勵汽車直接輾過嗎?
那汽車也簽一簽吧....高速公路上大亂鬥?

機車上高速公路就會有很多狀況發生,但是汽車卻不會?

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該回到問題的本質不去討論,卻假設一個狀況,再來要求其他人遵守?

捫心自問吧,每個人在高速公路上有無違規?
有無變換車道忘了打方向燈嗎?
有無按照規定切換車道?
有無保持法定車距?
有無佔據內線?
有無跨越槽劃線?
下匝道,是否提早先切到外側車道?還是到了最後一刻才切入?
.....
等等.....

一些壞習慣不去改善,卻把問題怪罪在其他人身上?
汽車都很乖,一切都是機車帶壞他們?

如果真的要論傷亡、論肇事率,不用假設啦....直接看真實數據是不是比較快
不用在那邊假設來假設去....
那市區高架道路、快速道路上的數據告訴你什麼?
汽車不准上....
這邊還不是假設,而是真實數據.....那怎麼不見這些要求下架?
可以啊....高速公路留給你,快速道路、高架道路等全部不可行駛?

別再用任何一種騎乘身分(2輪白牌/黃牌/紅牌/4輪/大貨/大客)爭論,

鴨肉等事件,就讓警察機關及法院去認定,一般人等討論無效也不會有結論。

我個人認為完全開放(國道/快速),白牌機車以上車種皆可行駛,才是重點。

鑒請徐總裁&交通部 將E-Tag. 機車收費訂在 0.3~0.5元/每公里(90cc以上,單人可上國道),

全面取消路肩,白牌小機車可行駛最外側,黃紅牌可行駛內側超車道,保證國道不塞了。

請騎自行車的車友,上來抗議為何排除⋯⋯。



chiayingcool wrote:
不知道小客車有沒有爆胎後失控鑽到大卡車輪下駕駛被輾斃的可能?

各位小客車駕駛生死狀都簽了嗎?...(恕刪)


tengai225 wrote:

每當講到這一個話題,四輪小客車駕駛人就都沒有回應了。...(恕刪)


鴨肉條款主要的對象是肉

高速公路是給車走的
四輪小客車在高速公路上本來就有路權
至於什麼因事故偏移車道之類的意外事件,四輪小客車還是有路權
只是有沒侵犯到其他車的路權還需要做判定
基本上四輪小客車有路權的情況下為何要簽生死狀放棄自己的權利?

而重機騎士離開車體出現在高速公路中間基本上就是不合理的行為且毫無路權
到底是要爭什麼?

BAGGI0 wrote:
鴨肉條款主要的對象是肉

高速公路是給車走的
四輪小客車在高速公路上本來就有路權
至於什麼因事故偏移車道之類的意外事件,四輪小客車還是有路權
只是有沒侵犯到其他車的路權還需要做判定
基本上四輪小客車有路權的情況下為何要簽生死狀放棄自己的權利?

而重機騎士連開車體出現在高速公路中間基本上就是不合理的行為且毫無路權
到底是要爭什麼?


汽車駕駛在高速公路上被甩出車外人車分離的案例也不是沒有

生死狀到底簽了沒有?
BAGGI0 wrote:
鴨肉條款主要的對象...(恕刪)


喔....
那車輛故障停靠於外側路肩
只要人員一下車....輾過去?
不能下車擺警告標誌....
這也要簽一簽嗎?

這凹的太離譜了....

車輛翻車,人員拋出車外,輾過去?

車子會自己跑到高速公路上?
台灣的自動駕駛居然領先全球,已經完成建置了....

<2016/9/10/ 16:03 編輯>
啊不就還好高速公路現在改成電子收費,收費站裁撤了。
不然之前在收費站執勤的高速公路員警,也要簽一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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