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GGI0 wrote:
鐵包肉 跟 肉包鐵 還是差很多
若在時速110的情況下遇到前方忽然的事故,立刻正常剎車能讓時速降到70以下(大型車速限更低)
若是撞到鐵包肉我想人應該不會有大礙,要告刑事還不一定告得了
(一般市區車禍來說時速60~70撞到鐵包肉應該也沒有發生什麼重大傷亡的吧?)
但在高速公司剎車不放直接時速110撞上,人員必定傷亡
所以針對汽車這部分應注意未注意條款就有爭議了
只要有踩剎車減速就能避掉大部分的傷亡
而遇到肉包鐵
除非能更定點急停,否則就算時速降到50以下還是一樣鴨肉
更別說晚上人躺在路上連看都看不到,怎麼剎車?
且完全不用懷疑,絕對構成刑事起訴了
大大所描述的
這不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嗎?
違規的不去探討,一直無限怪罪受害者的邏輯。
有違規事實在前當然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