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汽車停車格可停多部大重機(102/01/12民視晚間新聞)


a8928016 wrote:
肯改善 應該給予肯定
但是法條本來的說法是得(發音是"德")停於汽車格
也就是可停機車也可停汽車
但是各縣市就直接便宜行事的規定只能停汽車格
所以...還有很多改善的空間啦!!


公文裡邊
得似乎根本沒有另外一種發音dei
ps可以不要禁止用注音嗎? 害我還要用拼音的表達!
基本上公文為了消歧異
所以公文中無同音字
這個法規乍聽之下是好事
但我比較害怕的事是
重機停在汽車停車格先停好之後....
因為有的路邊停車位劃得比較大
又給你停了一台汽車進來....
因為有的重機沒有倒退檔....(大羊)
要牽車子出去可能沒人幫忙還真牽不出去會不會...
像我們這種哈比一族的擔心的是這個
不然要避免的話可能就是第一台要停汽車車位的正中間了...
後面停進來的再左右並排停放
就等於現在的路邊機車格的停法....

Alvin980405 wrote:
這個法規乍聽之下是好事
但我比較害怕的事是
重機停在汽車停車格先停好之後....
因為有的路邊停車位劃得比較大
又給你停了一台汽車進來....
因為有的重機沒有倒退檔....(大羊)
要牽車子出去可能沒人幫忙還真牽不出去會不會...
像我們這種哈比一族的擔心的是這個
不然要避免的話可能就是第一台要停汽車車位的正中間了...
後面停進來的再左右並排停放
就等於現在的路邊機車格的停法....


不知道有沒規定停放方向
不然車頭朝外停就直接出去啦

停在中間被左右叫吃還不一樣
雖然這樣的放寬還是有很多如前面車友所說的疑慮,但至少在大家一起出去的時候可以有更方便的停車方式。也算是一種進步啦!
iwasafool wrote:
公文裡邊得似乎根本沒...(恕刪)


沒有錯

"得"這個字在法律上為行政裁量,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執行方面可為或不可為,執行權限由相關執行單位自行斟酌決定

如果是強勢要求的話,會使用"應",這個字在法律上為羈束行政,法律明確規範行為的各種範圍條件,相關執行單位無選擇權利

不過也因為執行權限由相關執行單位自行斟酌決定

學校,營區,公司,賣場,百貨公司,私營等擁有自主管理權的停車場,可以自行決定所屬汽車格是否准予大型重型機車停放

所以如果碰到上述這些地方卻被告知汽車格禁止停放大型重機的話,其實人家是有權利禁止的
台灣是寶島,只是住著太多鬼

螞蟻上樹 wrote:
沒有錯

"得"這個字在法律上為行政裁量,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執行方面可為或不可為,執行權限由相關執行單位自行斟酌決定

如果是強勢要求的話,會使用"應",這個字在法律上為羈束行政,法律明確規範行為的各種範圍條件,相關執行單位無選擇權利

不過也因為執行權限由相關執行單位自行斟酌決定

學校,營區,公司,賣場,百貨公司,私營等擁有自主管理權的停車場,可以自行決定所屬汽車格是否准予大型重型機車停放

所以如果碰到上述這些地方卻被告知汽車格禁止停放大型重機的話,其實人家是有權利禁止的



這個討論似乎打了某些人一巴掌
真的有人認為大型重機非得停汽車格才合法..
憂喜參半, 想像一下,很多駕駛的眼睛已經退化到單憑倒車雷達便位,剛好後面那個車位停了幾台哈雷....

iwasafool wrote:
這個討論似乎打了某些...(恕刪)

倒也不能這樣說,現在幾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是用"應"停小型車停車格來規範,所以還真的是非得停汽格才合法。
不過以小的停路邊機車格的經驗,至少台北市這邊,警察對這項規定的取締並沒有很積極。

其實相關的問題實在不用想太多

因為重機長時間的停車需求不大

你當然可以拿照片給我看

但是你現在隨便去路邊停車格看有沒有人在停重機

真的很難看到
ponjiayulady wrote:
其實相關的問題實在不用想太多

因為重機長時間的停車需求不大

你當然可以拿照片給我看

但是你現在隨便去路邊停車格看有沒有人在停重機

真的很難看到


很難看到就代表????

是說 就沒有需求嗎?

計程車停車格有沒有24小時都停計程車阿 那幹麼畫線?

再者


如果一個汽車格可以放四台重機

一台汽車 一個小時可以收 30塊停車費

四台重機 一個小時可以收 120塊停車費


實際上哪個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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