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yang1603 wrote:是阿,擦撞還有得爐自(恕刪) 某些人的神邏輯看了真的笑死人"應注意而未注意"明明就是使用這條法官的問題講的好像是重機的專法一樣,還要重機們去廢除這條要廢我是沒意見,不過我代表砂石業者答謝各位以後壓鋁罐就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天條了
kurokawa079 wrote:笑死先把應注意未注意(恕刪) 來看一下刑法12~14條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14:"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所以12~14條給出了很清楚對於過失及故意的定義來看看您所說的情況如果前面重機自摔我輾過去會讓我背一條過失致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明定(條文本身太長,只擷取跟假設情形有關的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所以依照過失的定義來看,"注意車前狀況,及是否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這是屬於您應注意的事項是否能注意,這點會比較偏向自由心證的部份,但有不少無罪的判例指出,以客觀第三人在無違規情況下也無法閃避,這時候過失並不一定會成立等到探討到不注意時,絕大部分的過失都已經是肯定成立了簡單結論,要如何避免被判刑過失致死成立?若駕駛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違規的情況;且事故當下,已盡力採取適當處置(反應) 時,則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不容易成立,反而可以採信賴保護原則來進行抗辯事件進入到檢察官手上後,絕大多數都有可能被以過失致死移送,但那不代表移送後100%都會被判刑過失致死成立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若被告可用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事故當下都有做到應注意的義務,且有盡力避免意外發生其實過失致死不一定會成立
kurokawa079 wrote:笑死先把應注意未注意(恕刪) 廢掉刑法第14條啊?這條又不是交通法規,廢掉以後就都沒有所謂過失或不小心的事了,沒了這條,就算你是真的不小心去傷害別人都一律是蓄意是故意是有意,這樣很爽嗎?
kurokawa079 wrote:X的笑死人講那麼多只(恕刪) 車就是車,該怎麼開怎麼騎就是這樣啊不懂為何需要所謂的"配套法規" ?大卡車有需要"配套法規"?大客車有需要"配套法規"?不就都是交通工具,規則不會因為你駕駛的載具而有所改變實際案例怎麼判,高速公路上還沒發生過,所以不知道但如果你想知道有沒有過失傷害起訴但無罪的我只能說案例不少
kurokawa079 wrote:高速公路車跟車擦撞賠(恕刪) 大部分的人都在探討,如何避免發生事故但本樓不少人都在探討事故發生後要如何處理法律上不會因為行駛在不同的道路上而有不同的判決換句話說,對錯不因車種,只會聚焦在事實認定誰對誰錯如果今天事故發生是因為,其中一方的疏忽而造成的問題那當然就是責任大的人要處理啊 不然呢?況且,你真的認為鈑金可以讓你在高速公路上全身而退?正確的駕駛觀念才是安全的正道好嗎?不要撞到才是正解,而不是天天都在想我撞到別人要如何擺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