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有能力用區間測速!但重機還不能上國道?

kurokawa079 wrote:
我跟大卡車擦撞肇責還(恕刪)


是阿,擦撞還有得爐
自己騎車去撞別人是要爐什麼?
卡車司機哪裡有“過失”的問題?
Leonyang1603 wrote:
是阿,擦撞還有得爐自(恕刪)


某些人的神邏輯看了真的笑死人

"應注意而未注意"明明就是使用這條法官的問題

講的好像是重機的專法一樣,還要重機們去廢除這條

要廢我是沒意見,不過我代表砂石業者答謝各位

以後壓鋁罐就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天條了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先把應注意未注意(恕刪)


來看一下刑法12~14條
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所以12~14條給出了很清楚對於過失及故意的定義

來看看您所說的情況
如果前面重機自摔我輾過去會讓我背一條過失致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明定(條文本身太長,只擷取跟假設情形有關的規定)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所以依照過失的定義來看,"注意車前狀況,及是否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這是屬於您應注意的事項

是否能注意,這點會比較偏向自由心證的部份,但有不少無罪的判例指出,以客觀第三人在無違規情況下也無法閃避,這時候過失並不一定會成立

等到探討到不注意時,絕大部分的過失都已經是肯定成立了

簡單結論,要如何避免被判刑過失致死成立?
若駕駛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違規的情況;且事故當下,已盡力採取適當處置(反應) 時,則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不容易成立,反而可以採信賴保護原則來進行抗辯

事件進入到檢察官手上後,絕大多數都有可能被以過失致死移送,但那不代表移送後100%都會被判刑過失致死成立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
若被告可用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事故當下都有做到應注意的義務,且有盡力避免意外發生
其實過失致死不一定會成立
MT-10 wrote:


某些人的神邏輯看...(恕刪)

X的笑死人
講那麼多
只要重機上國道沒有配套法規
保障其他用路人
我保證過半數都反對
講那麼多有用嗎
實際案例怎麼判???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先把應注意未注意(恕刪)

廢掉刑法第14條啊?這條又不是交通法規,
廢掉以後就都沒有所謂過失或不小心的事了,
沒了這條,就算你是真的不小心去傷害別人都一律是蓄意是故意是有意,
這樣很爽嗎?
kurokawa079 wrote:
X的笑死人講那麼多只(恕刪)


車就是車,該怎麼開怎麼騎就是這樣啊
不懂為何需要所謂的"配套法規" ?

大卡車有需要"配套法規"?
大客車有需要"配套法規"?
不就都是交通工具,規則不會因為你駕駛的載具而有所改變

實際案例怎麼判,高速公路上還沒發生過,所以不知道

但如果你想知道有沒有過失傷害起訴但無罪的
我只能說案例不少
kurokawa079 wrote:
X的笑死人講那麼多只(恕刪)

重機上國道的法條早就修好放在那邊了,
哪裡來重機上國道沒配套?
忘東忘西 wrote:
車就是車,該怎麼開怎...(恕刪)

高速公路車跟車擦撞賠錢
跟機車擦撞賠命
哪裡一樣?
kurokawa079 wrote:
高速公路車跟車擦撞賠(恕刪)



大部分的人都在探討,如何避免發生事故
但本樓不少人都在探討事故發生後要如何處理

法律上不會因為行駛在不同的道路上而有不同的判決
換句話說,對錯不因車種,只會聚焦在事實認定誰對誰錯

如果今天事故發生是因為,其中一方的疏忽而造成的問題
那當然就是責任大的人要處理啊 不然呢?

況且,你真的認為鈑金可以讓你在高速公路上全身而退?
正確的駕駛觀念才是安全的正道好嗎?
不要撞到才是正解,而不是天天都在想我撞到別人要如何擺脫責任

kurokawa079 wrote:
高速公路車跟車擦撞賠(恕刪)


別逃避問題阿,何來過失之有?

盲目反重機果然的不是智商有問題就是精神狀況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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