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打方向燈又切進內車道,他的車尾跟我的車頭距離不到一米…那時時速約120㎞左右。
汽車駕駛真的超棒棒的,這種開法如果我是騎重機可能就嚇死了。
但是,該處罰的不是守法用路人,
不是處罰白色車,也不是處罰Nissan車,也不是處罰Sentra車,而是處罰該駕駛人,不是嗎?
為什麼重機騎士有人違規全體重機就不準上國道?這個邏輯根本狗屁不通。
當初協會的人跟交通部訂這個協議我就覺得根本是不平等條約,現在一切只能讓交通部自己解釋,要殺要剁由人。
可以研議更重處罰(重機與汽車同相加重),但是處罰是針對違規人而不是全體騎士/駕駛。
如果別人汽車酒駕撞死人,要所有開車的人每個人出五千塊幫忙賠,會有人同意嗎?
今天,為什麼別的重機違規我要連坐?
反重機的邏輯真的每一條都能被打臉,每一條都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