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意外 郁方老公竟遭網友圍剿未審先判

在自己人的社團內相挺還滿常見的,
不只重機,汽車、大卡車社團也都會

一開始的報導就有提到,警方說應該是重機先滑倒再擦撞跑車的。
應該是沒什麼爭議。

新聞中頂多只有拍刮地痕的影片
(可證明重機摔車,滑到對向,但不證明重機摔車的原因)

並沒有事故當時,其他前後車的行車記錄(事故雙方都說沒有行車記錄)
pcian wrote:
不過該位重機騎士13日在該臉書社團還原事實,表示看過影片後,發現確實是自己車子先打滑,才導致與陳昱羲開的跑車碰撞,還了陳昱羲清白。

很好奇他看到什麼影片?
之長 wrote:
其實有規定道路交通管...(恕刪)



1 樓主漏看處罰條例第18-1條"未依規定"的"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 二十四款,
不是所有汽車都強制裝"行車紀錄器"(除營業大客車外,8噸以下均未強制裝設)。

2 汽車強制裝的"行車紀錄器"不是市面上的"錄影機", 而是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不是指"記錄影像"的機器。

3 汽車強制裝的"行車紀錄器"僅限下列3個條件:
(1)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
(3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 . . . .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1條:  1.汽車未依規定(規定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兩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dickwang1124

之長 wrote:
其實有規定道路交通...(恕刪)


你還是別考了,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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