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長 wrote:
其實有規定道路交通管...(恕刪)
1 樓主漏看處罰條例第18-1條"未依規定"的"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 二十四款,
不是所有汽車都強制裝"行車紀錄器"(除營業大客車外,8噸以下均未強制裝設)。
2 汽車強制裝的"行車紀錄器"不是市面上的"錄影機", 而是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不是指"記錄影像"的機器。
3 汽車強制裝的"行車紀錄器"僅限下列3個條件:
(1)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
(3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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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 . . . .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1條: 1.汽車未依規定(規定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兩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dickwang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