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洗不良中年 wrote:
很多人視而不見這個但...(恕刪)
但書的意思就是立法的人不敢承擔責任,推給交通部當壞人.....簡單講,這法條有跟沒有是一樣的!
bluecolor wrote:
各位先進、各位前輩:(恕刪)
討論區裡的一隻貓 wrote:
很有可能還沒到家命就沒了....
id104140alex wrote:
能不能上國道~我不在乎...我只在乎法條"應注意而未注意"能夠完善!!
id104140alex wrote:
前方110+安全距離之下,高速公路遇到重機,騎士.我想我可能煞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