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別人停殘障車位的請來看這篇~

無心經過 wrote:
.台灣人看起來精明,懂得鑽漏洞,找縫隙
..(恕刪)

看的很累..也很難過.(這就是台灣的現狀).只是一篇文章.......讓一大堆鄉民互相爭論!(火藥味)
停車的人沒錯...(只是觀感很差.別人看來!).非紅牌關係..畢竟是殘障車位.這是不可否認的!
如果版大能堅定的告訴飯店人員.我要一個可以安心停車的車位...哪怕是經理的車子開出來.
(我是某企業小開....)...有水準的飯店一定照辦!

怪老天爺吧!.....因為下雨.讓您淋濕了..........
紅綠燈.....在台灣真的只是參考而已......老師教的我都忘記了....!
只記得要一步一步踩著別人頭往上爬........................
春冰薄.人情更薄;江湖險.人心更險~
clive wrote:
大雨~全身濕~載老婆~沒車位~私人停車場管理員叫你停殘障車位.
有創意的正義魔人出來解答拉~


參考我的解答如下

1. 請老婆先到飯店內等
2. 車子先停在不會檔到人車出入的地方。(我想停車場那麼大,找一個重機停放的位置應該不難)
3. 留電話,請管理員要是有車位通知移車。
4. 安心的去享受飯店的設施。

----------------------結束--
飯店人員叫你搶銀行,你要去搶嗎?
據我知道 在01回文好像沒有甚麼獎品跟獎勵
事情也沒甚麼真的對錯是非
所以事情說到重點就好 太多嘴砲也是吃飽沒事 瞎無聊罷了

開心湯姆
停車場法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
第 24 條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
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
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
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
,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 26 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
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第 27 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
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
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
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不知道樓主停車的場所是否得經營停車場業務…

如果該建物停車場在申請時提出的使用、管理規範與核發建照時該車位的用途為殘障車位…

管理員導引樓主停在殘障車位…業者可能有變更設施用途方面的疑慮…

但若該車位為業者為服務身心障礙者而在不違反相關使用規範的情況下另特別規劃的車位…又另當別論…
garcia25 wrote:
說的好~~~那樓主有...(恕刪)


看到的當下當然有跟巡邏的館方人員反映

但他們也只能無奈的搖頭 人手不夠總不可能派專人盯著...

這種時候也只能看每個人能否自我約束而已..

今天樓主的例子是 正確 的,因為是管理人員引導,責任並不再他

但照片上的紅牌則很明顯是 錯誤 的 他停在殘障格內

同時也有白牌會停在殘障格之間的白斜線 這也是錯誤

我也喜歡重機 也去考了駕照

不過 事實如此....
一看到紅牌這種法律正義都搬出來了

汽車亂停機車亂放都不會被砲那麼慘


自己就看過很多次停車場爆滿

殘障車位好幾個閒在那

既然沒有殘障人士需要

讓其他車子停很嚴重嗎?


bastr wrote:
飯店人員叫你搶銀行,...(恕刪)


哈哈 這你也比喻的出來 真服了你

銀行又不是飯店的人管的

你應該說 肚子很餓 到了餐廳叫炒飯吃 廚師說沒菜了 只拿有剩飯 要留給儲餘的 那你吃不吃阿

要比喻請搞對對象

飯店跟銀行
開心湯姆
這件事可以看出來, 還是有很多人非常欠缺 守法公德心 !!!
syntax wrote:
你停車場管理人員允許你放,不代表你是對的
只代表你造成需要停放該位置的殘障人員,不方便
原本只需直接開至該位置停放即可,但現在,必須要多一道「詢問管理員的手續」,還不見得有位置
更不用說需要額外耗費的等待時間
殘障人員,本來就行動不便,現在反而是

「行動不便」的人,需要遷就、等待,「四肢完好」的你

現在他/她必須要花費更多人生中的時間成本來找到停車位

如果是明事理的人,就不應該「便宜行事」,應該拒絕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好意 (還是便宜行事?),另找位置



這跟重不重機沒有關係,跟個人對人的關懷與修養有關,就算是停腳踏車,也一樣

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好意 + 你的方便 = 殘障人員的不便

為什麼他/她需要因為你的一時方便,而等待?



說的好+1

明知道不該做的事你還做
那被砲是很正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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