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歐洲各國及鄰近的香港對於三輪機車都可以合法領牌上路的,例如有
1.Gilera FUOCO 500
2.PIAGGIO MP3 250及300RL及300YOURBAN及400及500 Sport及油電混合的HybridS
3.CAN-AM SPYDER RT及RS
4.國內的AEON和國外品牌Quadro合作的3D及4D

二.依據殘障聯盟(http://tw.myblog.yahoo.com/freemove-123)說明引用,目前交通部研擬修正的草案如下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第3條第6款機器腳踏車增列第3目: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得為三輪形式。但以汽缸總排氣量未逾250立方公分,且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形式排列為限。
2.第16條增列第9項:領用三輪機器腳踏車牌照者,以領有可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類駕駛執照之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為限。
3.第38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第二目:機器腳踏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普通輕型及三輪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1.3公尺,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1公尺。

三.綜上所說,目前台灣政府研擬開放三輪機車,一方面解決了身障者行的不便,但令一方面針對草案上所研擬的汽缸總排氣量不得超過250立方公分,反倒受限了國外三輪機車在台上路的機會,因為第一點所列的各項車款,除了PIAGGIO MP3 250,每一台車都超過250立方公分,另外像台灣聞名全球的ATV(沙灘車),若小幅度的改裝,也可以方便身障者的使用

四.其實我們可以參考香港的法律,《道路及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第374章A),“車輪”(wheel) 就汽車或拖車而言,指其輪胎或輪輞在該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時會與地面接觸的車輪,而如兩個車輪與路面的接觸面積的中心之間相距少於460亳米,則該兩個車輪須視為同一個車輪。所以一般民眾就也可以騎乘三輪機車,讓一些技術不佳的人,行車更為安全

五.希望台灣政府有關單位,能夠直接開放三輪機車,讓一般民眾也能享受到三輪機車的安全以及便利

阿囉哈123 wrote:
2.第16條增列第9項:領用三輪機器腳踏車牌照者,以領有可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類駕駛執照之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為限。


這條的意思是身障者才能騎嗎?

shotia wrote:
這條的意思是身障者才...(恕刪)


那我也要叫我家人 準備拿棒棍打斷我的雙腿了
kenkenchen wrote:
那我也要叫我家人 準...(恕刪)

有很多地方可以斷

更何況台灣政府最愛唬爛
這部好像有經過認證喔
PGO的TR3
非常有誠意的一台車
PGO TR3
阿囉哈123 wrote:
2.第16條增列第9項:領用三輪機器腳踏車牌照者,以領有可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類駕駛執照之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為限。...(恕刪)

中華民國政府管的真多, 人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為何限制這麼多?

況且這種車已經有9百多cc的車款了!

G.I.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中華民國政府管的真多...(恕刪)

因為中華民國的政府都喜歡用小條的法律來壓制憲法當哪一天有能力制定法律的人腿都不能騎車那就ok了。
這種新型的三輪機車在其它地區都是正常人在騎的居多,在台灣要身心障礙者才能騎?
米咖 wrote:
中華民國政府管的真多, 人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為何限制這麼多?(恕刪)


老不『休』不退『休』

年輕人無法上前線,永遠只能枯待

另外ARTC派出的人員,嘿嘿.......只要一句 『有安全疑慮』 打死一堆車上路跑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真是一點都不感到意外,反正官員都坐車,
誰在乎3輪4輪機車到底誰能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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