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歐洲各國及鄰近的香港對於三輪機車都可以合法領牌上路的,例如有
1.Gilera FUOCO 500
2.PIAGGIO MP3 250及300RL及300YOURBAN及400及500 Sport及油電混合的HybridS
3.CAN-AM SPYDER RT及RS
4.國內的AEON和國外品牌Quadro合作的3D及4D
二.依據殘障聯盟(http://tw.myblog.yahoo.com/freemove-123)說明引用,目前交通部研擬修正的草案如下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第3條第6款機器腳踏車增列第3目: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得為三輪形式。但以汽缸總排氣量未逾250立方公分,且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形式排列為限。
2.第16條增列第9項:領用三輪機器腳踏車牌照者,以領有可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類駕駛執照之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為限。
3.第38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第二目:機器腳踏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普通輕型及三輪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1.3公尺,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1公尺。
三.綜上所說,目前台灣政府研擬開放三輪機車,一方面解決了身障者行的不便,但令一方面針對草案上所研擬的汽缸總排氣量不得超過250立方公分,反倒受限了國外三輪機車在台上路的機會,因為第一點所列的各項車款,除了PIAGGIO MP3 250,每一台車都超過250立方公分,另外像台灣聞名全球的ATV(沙灘車),若小幅度的改裝,也可以方便身障者的使用
四.其實我們可以參考香港的法律,《道路及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第374章A),“車輪”(wheel) 就汽車或拖車而言,指其輪胎或輪輞在該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時會與地面接觸的車輪,而如兩個車輪與路面的接觸面積的中心之間相距少於460亳米,則該兩個車輪須視為同一個車輪。所以一般民眾就也可以騎乘三輪機車,讓一些技術不佳的人,行車更為安全
五.希望台灣政府有關單位,能夠直接開放三輪機車,讓一般民眾也能享受到三輪機車的安全以及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