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條施行由行政院公告..
很多人都會以為行政院會發布一道命令說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施行...這樣黃牌就可上快速公路
我認為這條施行也不會立即得出黃牌可以上快速道路的結果...
因為從近日道路標線規則的修正公告可以看出
主管機關並不會因為92條第六項規定大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客車行駛之規定
就一定必須讓黃牌上快速公路...
因為主管機關可以基於某些安全理由
在快速公路前放一個只有汽車和大於550的機車標誌
這樣黃牌仍不能上
所以我覺得92條第6項只是很明確的把黃牌上高速公路的權利扼殺
但並未保證必定可以讓主管機關放行上快速公路....
當然市區道路比照小客車行駛路權應不會變掛...
簡單講就是除非主管機關已明確表態對於黃牌可上快速公路表態贊同...
否則在快速公路閘道前放一個只准超過550排氣量機器腳踏車通行的標誌
你也不能說行政機關違反立法院所公布的法律呀...
(其實這也不是最新的法條,這條法條兩個禮拜前又修改了,把機器腳踏車正名為機車
一個法條修了兩次,可是第一次修法的竟然還沒實施,你說是不是行政機關怠惰)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
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
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
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
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
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
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
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
罰鍰。
米咖 wrote:
相信您會被協會念的
交通部與行政院都已經準備好了, 就等公文跑完(雖然拖了半年)!
廠商與民眾也都準備好了, 萬事具備只欠東風(行政院命令)!
其實我也樂見黃牌上快速公路..
但是我覺得版上大大所PO的法令根本不能直接樂觀到認為黃牌必定可上快速道路
因為依新修正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就道路通行部份是有區分3種
1、只准4輪以上汽車專用道路
2、4輪以上汽車及大於550排氣量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用
3、4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用
如果真如92條第6項規定自小客車等於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那何必再細分呢?
因此主管機關肯定絕對是為黃牌可否上快速公路埋下最重要的伏筆...
小弟認為最好的狀況應該會先在車行狀況較少的地方試辦黃牌上快速公路...
而非全部開放....至於試辦期間到全面開放要多久就有得等了...
喜羊洋 wrote:
其實我也樂見黃牌上快速公路..
但是我覺得版上大大所PO的法令根本不能直接樂觀到認為黃牌必定可上快速道路
因為依新修正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就道路通行部份是有區分3種
1、只准4輪以上汽車專用道路
2、4輪以上汽車及大於550排氣量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用
3、4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用
如果真如92條第6項規定自小客車等於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那何必再細分呢?
因此主管機關肯定絕對是為黃牌可否上快速公路埋下最重要的伏筆...
小弟認為最好的狀況應該會先在車行狀況較少的地方試辦黃牌上快速公路...
而非全部開放....至於試辦期間到全面開放要多久就有得等了......(恕刪)
遵23.1

用於交通部明定開辦試辦(紅牌機車試辦行駛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前或範圍內!
遵23.2

取代2007/11之後掛設的遵23.1(也就是因應92-6所產生的新標誌)
試辦快速公路早在2002年左右就試辦好幾年了, 您那時候在做什麼?
乾脆這樣我們來定個咖啡贊助合約, 合約內容如下:
如果2012年底前政府沒有開放黃牌機車行駛快速公路, 小弟我(米咖)贊助您一年7-11拿鐵咖啡!
如果2012年底前政府開放黃牌機車行駛快速公路, 您贊助小弟我(米咖)一年7-11拿鐵咖啡!
以上合約您認為如何?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