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規定.
只是大重不要超出停車格.愛停幾台就停幾台
不過停幾台要收幾台的停車費用
我覺得這很合理
有使用便要付費
但是大重可以跟汽車共用停車位嗎?
例如一台大重一台SMART
如果可以.當然沒有問題
如果不行.那罰單要怎麼開?
兩台都開<<<不公平.先停的又沒有違規
開後到的<<<根本無法判斷
兩台都不開<<一格可以停兩台SMART?
所以法規到底是怎麼樣解讀的 >"<
剛剛去吃飯.路邊停車格停了一台汽車
因為停車格蠻大的.所以車頭前還空了大約1米
也就是說.停一台大重綽綽有餘
所以我可以停嗎?雖然我還是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