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三讀通過修正「使用牌照稅法」,除減少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的牌照稅額外,並將離島地區小客車牌照稅免徵範圍,由原來的1800.cc,擴大至2400.cc。
依原規定,重型機車牌照稅較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高約2倍,遭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質疑,違反課稅公平原則,並強調法規之差別待遇,無合理理由,因此提案修正。
未來251.cc至500.cc的重型機車只需繳交1620元,501.cc至600.cc需繳交2160元,601.cc至1200.cc需繳交4320元,1201.cc至1800.cc需繳交7120元,1801.cc以上的重型機車則需繳交1萬1230元,與過去相較,未來重型機車車主至少可少繳將近600元的牌照稅。
國民黨籍立委林炳坤則認為,目前自用小客車使用,以1800.cc至2400.cc為主,牌照稅法規定,離島地區1800.cc以上的自用小客車,可免徵牌照稅,原規定已不符合現在社會,此提案20日通過。
其實大家也不用吵了,燃料費隨油徵收早就有民眾申請大法官釋憲過了,
有興趣可以自己查一下大法官解釋文 釋 字 第 593 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4.asp?dataType=ctype&TypeId=D&recordNo=1&N2=593
其中有一段是
依上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開徵係為支應
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財政需要,而非以控制燃油使用量為其主要
政策目的,倘主管機關所採之計徵方式,係在法定費率範圍內,並足以相
對反映公路使用量之多寡,自得綜合考量稽徵成本、行政效率、運輸政策
、道路工程計畫、環境保護或其他公路法授權所為維護之公益,作適當之
政策判斷,不因公路法使用「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名稱,並規定以燃油之
價格定其費率,即得遽予論斷主管機關應以個別汽車使用燃油之實際用量
,採隨油課徵方式徵收,方與授權意旨相符。系爭規定按各型汽車之汽缸
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推計其耗油量,以反映用路程度多寡,
雖不若以個別汽車實際耗油量計徵精確,惟乃主管機關考量稽徵成本與技
術所作之選擇,尚未逾越公路法之授權意旨,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
留原則並無違背。
所以大家講那麼久,不修法也沒辦法,因為大法官只對現行條文作解釋而已。
大家要注意一點是,是燃料費而不是燃料稅,這可能又是政府在玩的文字遊戲吧,
只是政府要收一筆養護費用,用燃料費這個名義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