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是規範大型重機"應"停在汽車停車格上,但台灣都會區的汽車格嚴重不足,常有重機車主跟汽車駕駛爭搶停車位而鬧得不愉快。
現在有些大型重機的體型跟白牌機車相去不遠,若能自由選擇停機車格或汽車格才是合理的政策吧!寶貝自己愛車的可以停汽車格,車型較小且不怕被其他機車刮的,可以停機車格將有限的汽車格讓出。
不曉得有沒有人向立委反映應修改法令,如果能將"應"改成"得"那就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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