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發現此條法律有一個很大的封印:
"具攻擊性寵物"的定義是什麼?
這不是小弟說了算
請看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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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這一篇騎車被狗追咬~
55534 wrote:
之前在家裏附近騎...
就有遇到一個女生溜狗 我經過
狗(米格魯)就追過來一直吠..感覺就快咬我了
那女生也沒什麼反應 只在那邊叫不可以..
我當時真的很想一腳踹下去..什麼不可以
等到我被咬了 妳要說什麼..
................
真的很希望可以立法溜狗一定要用帶子
這個"狗"問題在01上已經出現好多次了
會追咬人的狗有兩種
1.流浪狗
2.有人養的狗
對付流浪狗的方法已經討論的差不多了
小弟也不再贅述
至於那種放任自家的狗亂跑的人三查
其實是有法可罰的
動物保護法
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什麼叫做適當的防禦措施?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違反的飼主
猜猜看會被罰多少錢?
三位數?
No
四位數?
No
五位數?
approximate...
動物保護法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
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
執行職務。
請向各縣市所屬的動物保護單位檢舉
高雄市請打這支電話07-551-9059
家畜衛生檢驗所
其他縣市就待各位補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