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民意
總統信箱
行政院長
有寫信的簽個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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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總統府回信
總統辦公室 2008.07.09
XX:您好!
謝謝來信,您所反映近期台鐵新規定所衍生的問題與處境,我們非常關心,已將來信移請主管機關參酌並為您詳作說明,希望在澈底檢討之後,擬訂合宜可行的方案,為國人提供更周全的服務,以解決目前所遭遇的困難。再次謝謝您!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 2008.07.09
希望情況會好轉........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解除契約:
一、旅客或貨物所有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有關鐵路運送之規定時。
二、旅客或貨物所有人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時。
三、天災事變等不得已事由阻礙運送時。
四、旅客有傳染病、酗酒等危害自已或他人及騷擾他人之虞時。
五、老、幼、殘障、重病、瘋痴、精神病等需要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時。
六、鐵路機構在運送上無所需之設備時。
七、行李、包裹及貨物之性質、重量、長度,體積或包裝不適於運送或有危及他人或損及他物之虞時。
第 21 條
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鐵路機構對前項物品,得限制其種類、件數、重量、長度及體積。
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物品之疑義時,得隨時檢驗之,
除有必要者外,應會同旅客為之。
有法律規定,不要鑽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