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一年多來,拜攜車架(4+2)所賜,使騎乘單車路線不再受地源得限制,也增添了許多騎乘單車的樂趣,然而這令我們信任且屢向他人大力推薦的攜車架,竟讓我們一家三口在中二高上演出驚魂記。
在2008年10月11日,於中二高清水路段183K處附近,車上所搭掛之攜車架與兩部單車脫落,造成攜車架 (快克公司之生產) 連結器斷裂,其上之U型鋼與兩部單車同時掉落於中二高車道上,以下是整件事情的經過。
2008年10月11日上午10點多-我們一家三口結束嘉義農場露營之旅,驅車返家,開著PREMIO(後座還放置1部摺疊式腳踏車,行李箱內放置露營裝備)從台南玉井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北上回桃園,途中在上玉井交流道前及古坑休息站都有逗留以檢查攜車架之鎖扣有無鬆脫及車輪位置有無移動,避免因車架鬆脫造成事故,詎,在清水路段時,最可怕的事情發生了--車架之U型鋼及單車竟然整個脫離攜車架底座而摔落於高速公路上,慶幸我們行駛在最外側車道,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減速後停於路肩,為避免車架之U型鋼及單車留置於路中影響後方來車閃躲或碰狀而造成更重大事故,我們夫妻倆趁高速公路車流空檔,冒險走上車道將該脫落物拖離(因掉落之U型鋼及2部單車仍因固定器而連結在一起)於高速公路車道上,將其置於路肩護欄旁;此時,思索者一家三口在高速公路路肩等待巡邏車的到來之不確定時間及路肩逗留之危險性,及攜車架斷裂之事實,暫無能力處理脫落物,即使高速公路警察到來,亦難有幫助,在驚魂未定之際,匆匆離開現場。
在看到清水交流道指標後,就將車駛離高速公路,停妥汽車後,重行查看車體外表有無損傷及攜車架殘留物之情形後,即致電快克公司,告知事故情形,該公司人員(男性)表示不可思議外,並說今天是周六,週一將派員與我連絡處理,此時約為下午2點左右。
事件發生後,我將電子相片檔案與發生事故之車架殘骸提供予快克公司。數日後,快克公司告知因該事故因未有照片舉證,僅願以一個同款最新型之攜車架作為賠償,然此賠償遠低於我的損失,且已無足夠之信心度再次使用,拒絕之,並再次告知,應以賠償2部單車為主,接洽人員未敢允諾賠償,僅表示帶回研議。
不久,僅接獲楊梅單車店通知發生事故之車架殘骸可以取回,並拿到一記載測試情形與結論之紙張,迄今,未有接獲聯繫,直至11月11日本人主動以電話聯絡快克公司,問其事件欲如何處理,快克公司人員以很不耐煩之語氣告知:你可以去召開記者會啊。未待我回話,即將電話掛斷。
至於前面所提一張記載測試情形與結論之紙張,內容如下:本公司於接獲張先生來電後,曾電詢中二高清水路段第七分隊,得知該路段並無通報拾獲腳踏車之事件登錄。事後張先生來電欲索賠遺落之單車,本公司認為張先生於單車掉落事發當時,因害怕警察開立罰單,逕行將單車移至路肩後,立即離開,在無事發照片,無掉落之物品(單車)及報案紀錄,未依程序處置。故單車遺失,實非本公司之責。且經本公司拉力測試後,認定此攜車架應受強大外力破壞,屬非正常使用狀況下發生。
從其內容觀之,未見快克公司分析本產品之受損情事是否有設計不良,是否為瑕疵品,是否為金屬疲勞,是否因使用環境之條件限制未盡完備所致,僅以拉力測試,即論斷屬非正常使用狀況下發生,未究其原因,逕將責任過失推卸給使用者,快克公司此種採信拉力測試之資料,而否定消費者於二高上因攜車架斷裂摔掉2部單車之事實,令人不敢茍同。
另,”未依程序處置”一詞,亦令人不解;購買此產品時,未聞商家告知該商品如有掉落,有其處置程序,且在事故當時離開高速公路於清水交流道後,即致電該公司發生事故之始末,該公司於電話中僅說週一派員與我聯繫,未聞其他。
最令人氣憤莫過內容”於因害怕警察開立罰單,逕行將單車移至路肩後,立即離開,在無事發照片,無掉落之物品(單車)及報案紀錄,未依程序處置。故單車遺失,實非本公司之責。”。依該公司所言推斷,使用攜車架時,U型鋼斷裂造成單車遺失,似應屬使用者之責。
快克公司對本事故之書面資料,在使用者於事故現場之茫然無措,多所著墨,未考慮使用者在高速公路上於發生事故時之性命安全;內容未見檢討是否已作全面性之安全檢視,漠視於使用者使用快克公司產品所隱藏之危險性,此種枉顧消費者權益之行為,實難認同。
對本事故,或有人會想可能是否因操作不當所致,先作簡單說明,首先,攜車架從外觀可分為3部分,一為固定汽車端,一為固定單車端(本人使用為2台單車式),即前面所述之U型鋼,餘為前2固定器之連結端為鋼製品;因攜車架之2固定端有較多需使用者搭掛單車之操作,若2固定端有操作不當時,恐於行駛途中造成單車脫落,惟可從車架殘骸判斷之;本次事故卻是因連結器(鋼製品)斷裂而造成單車及U型鋼脫落,應可排除操作不當之可能。
對快克公司於本事件處理之態度,實不敢恭維,故公開此事件。寫此文章,心情非常沉重,發生事故已逾一個月,至今事故畫面仍歷歷在目,久久不能揮去;至於後續求償事宜,亦茫然無緒,希望本文能對於已在使用攜車架或欲購買攜車架者有些許之警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