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道上嬉戲的小Baby.....

看到這篇文章讓我想到去年看到小孩(國小年紀)跟少年(高中年紀)騎單車對撞,
地點在大稻程行動咖啡座位附近的空地,那邊六日下午一向是很多人,
詳細經過情況已經記憶模糊,
印象中小孩騎很快,然後撞上少年,少年也有有疏失,兩邊都有責任,
但我記得很清楚的是發生之前就看到該小孩在亂騎亂衝,沒大人管,
而會撞上也非偶然,因為事前已經有好幾次驚險的鏡頭,
只是那幾次對方有技巧的避過或是緊急停下單車,
更重要的是,該小孩是男的,在對撞完之後,
小孩雖無明顯外傷,
但他面無血色,眼淚在眼框打轉,說不出話來,
雙手緊緊護住他的熱狗雙蛋,想必是相當疼痛!

在此只想說真要帶小孩出來騎車,真的就該顧好他,或是給予適當的管教,
騎單車若發生意外,小孩子反應不急的情況下,
小男生傷到熱狗雙蛋、小女生用臉種田都是很容易發生的,
小小的疏忽卻有機會造成往後很大的遺憾。
看圖專用 wrote:
車道如果指的是馬路中央的話
那你要說行車人優先還沒問題
如果你是說自行車道的話那請你去翻翻前面的文
會有很多人告訴你行車人決對不是優先
(恕刪)


車道和自行車道有什麼不同嗎?
都是以車為主的道路,
車種不同而已!
你認為車道中間車輛優先
在自行車道卻是行人優先
那意味著你只是怕被大車撞,吃定自行車而已嘛!
再不就是機車開車族,要鞏固道路優先權。

行人在馬路中間唯一優先的時候
就是綠燈過馬路時
除非遇到亂停車、工程中...沒辦法走人行道
行人實在沒理由要走在馬路上和車子爭道

行人在人行道才有絕對優先權
但一樣,請靠邊,把中間讓給其他趕路、提重物...的行人(看清楚我寫的是行人,不是替自行車說話),不要橫向散佈打鬧擋路,路是所有行人的。

在自行車道上?沒第二句話,要走請靠邊。這不是侵犯你的自由,而是維護你的安全。
自行車道上寫行人優先,和馬路的行人優先一樣,都是一種禮讓,不是讓行人大搖大擺當自家客廳的。

id1233198 wrote:
車道和自行車道有什麼不同嗎?
都是以車為主的道路,
車種不同而已!
你認為車道中間車輛優先
在自行車道卻是行人優先
那意味著你只是怕被大車撞,吃定自行車而已嘛!
再不就是機車開車族,要鞏固道路優先權。

行人在馬路中間唯一優先的時候
就是綠燈過馬路時
除非遇到亂停車、工程中...沒辦法走人行道
行人實在沒理由要走在馬路上和車子爭道

行人在人行道才有絕對優先權
但一樣,請靠邊,把中間讓給其他趕路、提重物...的行人(看清楚我寫的是行人,不是替自行車說話),不要橫向散佈打鬧擋路,路是所有行人的。

在自行車道上?沒第二句話,要走請靠邊。這不是侵犯你的自由,而是維護你的安全。
自行車道上寫行人優先,和馬路的行人優先一樣,都是一種禮讓,不是讓行人大搖大擺當自家客廳的。


車道跟自行車道當然不同
車種不一樣當然結果就差很多
前面很多人頭大到把自行車道無限上綱比擬到一般車道, 鐵道甚至高速公路
有人會那麼白目到帶小孩去上述車道玩耍嗎??
有的話那父母該去看醫生了
越是無限上綱只會突顯個人的大頭症的病況越嚴重而已
喜歡辯解的人有空真該仔細去看看家附近的自行車道沿路所設的立牌
行人在自行車道上並沒有規定該怎麼走 (還能怎麼走, 難道是跳八家將??)
要怎麼樣走才算不是大搖大擺當自家客廳呢??
別一廂情願或自行揣測就算數
嘴裡高喊禮讓, 心裡卻滿是不滿與看不慣
不知這是不是另一種大頭症的症狀
至少是蠻兩面虛假的

腳長在你身上
大腦控制你的腳
遠遠看到小孩子就用你的大腦告訴你的腳放慢並離遠一點
閃一下不就海闊天空了
有那麼困難嗎??
與人為善就當是留給小朋友一點點稍微可以解放的活動空間
這樣才是真正的禮讓與相互體諒
這樣不好嗎??
其實也只不過就是一念之間
稍微閃一下就過去了
有啥好爭的
即便路上發生點小事故
受到教訓的也是當事人小朋友
那也是個成長中必經的過程
有必要發這樣一篇 "自行車道上嬉戲的小Baby....."
然後一堆人搬出一大堆大道理
最後再來個 "相互禮讓" 或是 "相互尊重" 當做完美的結尾
有那麼偉大嗎??
說穿了不就是看不慣在自行車道上所有無關騎車的人, 事, 物, 狗
跟騎車有關的車速太慢, 併排聊天的, 大人帶小孩的......也統統看不慣
最好把自行車道搞到像高速公路一樣有最低時速限制
種種的一切其實症狀都一樣
是啥症狀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要是真的那麼憤世嫉俗
那就避開塵世中的擁擠
往山上去尋找寧靜吧



我上次在警廣call in
北市認為自行車道數慢車道
行人可用
北縣則任定自行車為自行車專用道
除自行車外使用皆違規
縣市不同調
解釋不同
但假日就真的少去
那都成遊樂場了
騎到郊外吧
空企新鮮又寬廣
line:barkley7634
Tim1995 wrote:
車道跟自行車道當然不...(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都沒在看前面發言的..什麼沒規定怎走要怎走都可以,行人也要遵手交通規則,自行車要遵守行人也要遵守...我看最大頭的是你吧.一個遵守交通規責的騎士遇到乎然從旁衝出的小孩,在怎麼小心還是會受傷,萬一受的傷很嚴重怎辦..


神岡~小益 wrote:
一個遵守交通規責的騎士遇到乎然從旁衝出的小孩,在怎麼小心還是會受傷,萬一受的傷很嚴重怎辦.....(恕刪)

這種情況是最可怕的,前陣子就有目睹老阿嬤違規闖分隔島被正常行駛在快車道的小客車撞上,現場很恐怖...(快車道車速都不慢)

所有現場看到的人都知道是阿嬤白目違規在先,那個路段的分隔島又有種樹,像阿嬤那樣突然跳出來駕駛真的是措手不及...但要真是出人命了家屬會怎樣想?要真是出了人命就算駕駛完全沒有錯或刑責一輩子也都會有陰影。事實上這一切都是那個違規的阿嬤造成的,但卻很容易因為整個事件中最弱勢的人是違規者就被模糊焦點

其實騎車的人看到小朋友時的心理壓力是非常大的,就算看到小朋友就遠遠停下車來,但後來小朋友自己跑到你前面一公尺距離自己摔一跤然後嚎啕大哭時你就要花很多工夫跟小朋友的父母解釋不是你撞到的,只因為你離小朋友最近而父母當然合理懷疑是你害小朋友摔倒的,大人在這種情況下永遠會吃虧.... 這是小弟親身經歷的真實案例,無辜被小朋友的父母連珠炮似地罵,就算解釋清楚而且也有人作證後也得不到父母的道歉回應

小朋友出現時最好把車子牽到草地上躲得遠遠地,就像躲空襲警報一樣,等到百分之百確認小朋友遠離後再上路囉~

ps.河濱車道是小弟日常通勤路程的一部分,若非不得已我也不想騎河濱啊~
Tim1995 wrote:
前面很多人頭大到把自行車道無限上綱比擬到一般車道, 鐵道甚至高速公路
有人會那麼白目到帶小孩去上述車道玩耍嗎??
...(恕刪)


你也知道對小孩去是很白目的行為
那帶小孩去單車通行的單車道
對騎士、小孩就不危險?就不白目?
你放心,我的原則是可以放大來檢視的
你自已也承認,帶小孩去危險的地方,是父母的問題
那單車道對他人、小孩就不危險嗎?

還有,引文要引全部
我有說過,我會尊重那些自重的行人
但不包括不自重的人
請不要跳過,看文看一半

當然,你可以放大絕
引"應注意而未注意"此七字大絕
凡是在單車道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小孩受傷
即使車友尊守規則,而小孩亂走亂跑亂跳甚至爆走而造成自已受傷
都算是車友的錯
引以此例,無限延伸路人用路權
放心,我都幫你想好了
千錯萬錯就是撞人的錯,被撞的都是對的
這樣的態度是對的嗎

抱歉,我的觀點是,你錯了,錯很大
神岡~小益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都沒在看前面發言的..什麼沒規定怎走要怎走都可以,行人也要遵手交通規則,自行車要遵守行人也要遵守...我看最大頭的是你吧.一個遵守交通規責的騎士遇到乎然從旁衝出的小孩,在怎麼小心還是會受傷,萬一受的傷很嚴重怎辦..



又來一個自恃一點法條又在那無限上綱
是你該看清楚一點吧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這裡的道路指的是一般道路並不是自行車道
搞清楚後再來發言
別誤導
星空夜未眠 wrote:
你也知道對小孩去是很白目的行為
那帶小孩去單車通行的單車道
對騎士、小孩就不危險?就不白目?
你放心,我的原則是可以放大來檢視的
你自已也承認,帶小孩去危險的地方,是父母的問題
那單車道對他人、小孩就不危險嗎?

還有,引文要引全部
我有說過,我會尊重那些自重的行人
但不包括不自重的人
請不要跳過,看文看一半

當然,你可以放大絕
引"應注意而未注意"此七字大絕
凡是在單車道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小孩受傷
即使車友尊守規則,而小孩亂走亂跑亂跳甚至爆走而造成自已受傷
都算是車友的錯
引以此例,無限延伸路人用路權
放心,我都幫你想好了
千錯萬錯就是撞人的錯,被撞的都是對的
這樣的態度是對的嗎

抱歉,我的觀點是,你錯了,錯很大


自行車道被你這麼一形容
好像變得比快車道還危險
這不是無限上綱是什麼??

前面我已經講過
台灣到目前為止
還沒有哪一條自行車道明文規定只專供自行車專用的道路
去看看台北市的自行車道沿路所立的號誌立牌再來講吧
什麼無限延伸路人用路權
從頭到尾是你誤解了當前台灣自行車道的定義
我的觀點是站在愛護下一代
台灣地狹人稠
尤其是大台北地區
小朋友可以的活動空間本來就不多
自行車道在目前本來就定義為民眾休閒的地方
如果你認為我的觀點錯很大
你放心
這兩年多來01天天都在吵類似議題
在第一條真正專屬單車族專用的自行車道還沒出現前
你們就繼續去吵吧
外界一般人只會認為你們是一群令人討厭的大頭單車族

神岡~小益 wrote: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都說你沒再看前面大大的發言了你還不回去看...自行車道不是公眾通行的地方嗎?你頭腦有問題嗎.)


我認為不是
還有
有風度一點
別做人身攻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