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單車撞斷3牙 獲賠26萬 看法分歧?責任歸屬?

樓上的帥哥 你覺得 再無路燈狀態 槍燈真的夠用嗎


前方五公尺突然來個低漥坑洞 你真的閃的過嗎



我住台中 之前在潭雅神腳踏車道就遇過一次大坑 閃都閃不掉 整個就撞下去手麻



燈真的不夠看 還是要路燈加持
outmankobp wrote:
法官可以判市府限期改善及懲戒相關單位人員
並由該單位人員負責賠償
而不是拿納稅人的錢去賠!...(恕刪)


噗~~~果然是活在自己幻想的世界裡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outmankobp wrote:
客官 車燈就是用來照...(恕刪)

事實上我也贊成國家應對有疏失的公務員或相關單位有「代位求償」的權力
但問題是國家有要這麼做嗎?就像我們出險後,保險公司再依據責任分擔去追肇事者賠償一樣
想想看,路障需設反光標誌已經是最最基本的常識了,有路燈就不需要設反光板?
像前面說的,開車都有大燈,所以工地都不用標示嗎?
看看每一個十字路口的安全島,是不是都有大大的標誌?不是燈光都很明亮嗎?
像這樣的決策、審核與驗收的官員,不需負起相關的責任嗎?
所以民眾求償有理,要討論浪費納稅錢,應該要監督北市府是否有去追究官員責任,不是嗎?
申請國陪,很剛好吧。
這26萬國培是因為車阻未裝設反光條。
摔車的人和政府都有責任,一個已經付出肉體慘痛的代價,
當然政府就著施工不良也該負責任,賠26萬是法官認為政府合理的賠償,
況且市府相關人員一度死鴨子嘴硬,驕傲蠻橫的態度令法官不齒,判26萬是給他們一個教訓,
免得以後公務員越來越懶散,越來越不負責任。
車阻未裝反光條,驗收竟然會過,這真是奇怪,就這點來說,國賠是合理的,
甚至應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沒有官商勾結、貪污的問題。
政府任用不良的公務人員作了不良的公共設施造成人民的損失,是政府的問題,所以國賠完全合理。
就是這樣才能提醒這些公務人員要好好盡忠職守。
這位受傷的民眾當然是找國家算帳,不是跟相關公務人員算帳,
而政府可以就此案來查辦相關公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這個就是秩序,人民繳稅給政府,政府負責照顧人民,
公務人員為政府做事,向政府負責,政府付薪水給公務人員,
所以人民向政府申請賠償,政府對公務人員施行處分,事情就是這樣,完全合法。
這個就是法治國家。
la401209 wrote:
申請國陪,很剛好吧。這26萬國培是因為車阻未裝設反光條。...(恕刪)



如何確定車阻加了反光條, 事主就不會撞上去呢??
換言之.. , 事主有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停電後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要下車用牽的,而不是用騎的.
我沒近視.. 我老婆約700度..., 我跟她的能見度(可視距離)差的可多了,更不要說晚上
如果事主撞上一隻狗. 責任歸屬???

當然小弟支持,車阻應當要設置讓人不易受傷,
26萬算不算多? 小弟覺是不多,
allen_liu wrote:
如何確定車阻加了反光...(恕刪)

安全島和工地有適當的警告標誌,還是有人會撞上去,不是嗎?
但是照規矩來,就沒有失職的問題,告也告不成
還是閣下要說,在沒有路燈的地方,你開車都會下來推車嗎?
如果因此開進沒標示的坑洞裡,法官判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還是認為設不設反光板都沒關係囉?
leo8052 wrote:
樓上的帥哥 ...(恕刪)


槍燈夠用嗎?...說真的以單車來說...不只夠...還有點太超過了...

完全無路燈的路段...很多...而且也是大多數車友選擇的路段...因為不外乎那些路段就是車少...空氣好...

雖然槍燈可能比不上汽車2顆HID+超大型聚光燈具的威力...但是比起機車來說可能不相伯仲...

當然啦照度可能沒機車這麼廣泛...但是單車速度沒這麼快阿...

槍燈絕對夠亮...

我出門都帶2顆備用電池...市區使用弱光...進入沒路燈的路段使用強光...一顆夠我用一個晚上...多帶的2顆夠我用4小時強光...

常常會在停紅燈的時候聽到學生說...靠杯...那台腳踏車的燈怎麼比我機車燈還亮阿...

20-30M裡絕對...很亮...
pkl01 wrote:
安全島和工地有適當的...(恕刪)


對不起... 我的上一篇文章有編修過, 見諒




若一般情形下, 容易造成車主撞上車阻的話, 當然是車阻設置有問題.

但在突發視線不明的清況下,, 車主應將車速降到安全的車速下.不能用一般車速行駛.

這跟平面道路出現不明顯的路障,造成車主撞上去是不同的情形.
Ex: 一般道路速限50, 若施工路障無法讓車主在時速50KM 下能夠安全煞車, 算施工者的錯.
可是車主用時速100km撞上的話....


26萬小弟不覺得多, 但重點在於車主有沒有不注意前方路況...,若已有注意仍無法避免.. , 國賠剛好而已.
反之... .....


此篇文章有一個很大的爭議點.. 停電
>還是閣下要說,在沒有路燈的地方,你開車都會下來推車嗎
應該說.. 伸手不見五指的地方.. 應該下來牽車


對不起. 我又編修補充一點..
小弟不知道.. 是否有明文規定車阻應當貼反光片的規定.
僅單純就突然停電視線不良撞上某物來回應.

allen_liu wrote:
對不起... 我的上...(恕刪)

重點在這裡,車阻是突出於道路中間的障礙物
依法必須有明確的警示標誌
因為依照信賴原則,沿著標線走理當都是平坦的道路
所以除了坑洞外,我也說了,連常年都在那裡的安全島也有反光設施
想想看它的意義在哪裡?
閣下開車有沒有遇到過一身烏漆媽黑的騎士?
大燈照耀下還不是到了面前快撞上才發現?
交通部不是要自行車裝設反光板和後車燈?
照你的邏輯,開車都有大燈,要那個做什麼?
自己想想平常你騎車開車會遇到的狀況
就知道一個沒反光板的路障在夜間會造成多大的危險

看完總結想法,還好outmankobp不是法官,不然國賠沒有人會成功,說一堆不正當的理由,法律就法律還牽扯出道德說,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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