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各位單車車友上下自行車牽引道的通過方式及標準是如何?

millerliang wrote:
環台北市一圈大約是60KM,從新北市、北市確實會經過多條橋沒錯,以個人粗淺經驗以為並不需要一遇到牽引道就故意過橋到對岸去騎吧!?騎 100KM 有需要跨到10座橋的牽引道這麼多嗎?不是指過橋而是過單車牽引道,像是關渡、華江、新北大橋、大直橋等知名自行車牽引道。

在下可能騎乘經驗不足,所以沒遇過騎 100KM 要過十座自行車牽引道的經驗,是否可以請教樓主如何才能騎十座"自行車牽引道"的路線。當然啦!故意去騎的路線不算啦。例如環狀的騎~恕刪)


回應millerliang大的詢問,說明如下:
一、首先所謂「自行車牽引道」,除了millerliang大所提及的跨越雙北(新北市、臺北市)橋樑間的牽引道外,還必須包括河濱自行車道上,會因大橋、鐵道、高架橋、水門設施之阻隔及因地形高低落差等等因素,為了串聯起自行車道,不得不建置「自行車牽引道」以為繞道銜接。

二、另我於#1樓的PO文中,對牽引道座數的計算方式,係考量「自行車牽引道」通常是一上一下互為對應,則應分別計算為2座(即上行牽引道算為1座,下行牽引道也算為1座)。

三、本人居住在新北市樹林區,就以我8月30日(星期六)從樹林家中出門參加「新北市103鐵馬奔騰逍遙遊系列活動-第八場 燕子湖探訪水源鐵馬自然遊」為例做說明,我是從大漢溪左岸自行車道(鶯歌-樹林間)騎單車出發,而活動集合地點位於新店區碧潭東岸廣場,沿途經過的「自行車牽引道」數目計算如下:
(一)鹿角溪人工濕地處:一上一下,共2座。
(二)城林橋下:一上一下,共2座。
(三)鐵路橋下:一上一下,共2座。
(四)鐵路橋-浮州橋間的水門設施:一上一下,共2座。
(五)新月橋:一上一下,共2座。
(六)永福橋-公館間跨橋:一上一下,共2座。
[附註]我所經過的前揭(一)~(四)的「自行車牽引道」,就是#4樓 lkkfisher大 已有所描述並詳細貼圖的介紹。

四、若不列入新店陽光橋附近及碧潭風景區內單車行人共用的牽引道,單單我去程時就已經過12座「自行車牽引道」了,加上回程騎同樣路線,就必須以雙倍計算了。

不過,我發文的目的,只是想藉由該新聞個案,與各單車同好們一起探討「自行車牽引道」(包含警告標語)對大家於騎車時所造成無形的心理壓力及有形的影響配速。
我自認為奉公守法的好國民,但是於參加單車活動或多人約騎時,常常會因怕落後太多而跟不上團,致總會無視「下車牽引」的警告標語而直接騎車快速通過,但心中卻仍會感到矛盾且心虛不安。[鬱卒
標示就寫在那,能說什麼呢
改成階梯式的吧
再要硬騎也沒辦法了
明文叫你牽車了,你不牽受傷怪誰?有規定照做就好,又不會多花多少力氣。違規出事情,錯在自己。
人是一群人就變笨的生物,一人騎車時都可以堅守自己的道德標準,但一群人一起騎時,只要有一個人違規,大家就會一起違規,這無可厚非。
腳踏車牽引道本來就是規定要下來牽車~
而且又不戴安全帽...出了事把責任都推給政府~這樣對嗎?!

看了這篇文我也覺得...家屬真的很不負責任
什麼叫做大家都這樣 所以我也跟著做?!
所以別人都吸毒殺人 你也要跟著吸毒殺人嗎?
還要大家體諒你一個家庭的心情?!

回歸主題,遇到牽引道我會評估狀況
如果牽引道寬度很寬又沒人...我不會下來牽車
但是會把速度壓得很慢~

myhope wrote:
坦白說~~~家屬的恥...(恕刪)

這件事故還有一個重點是因下坡時碰上凹陷裂縫,人被拋摔重傷
相關單位對於道路的維護也是值得檢討的

舉個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開車的A先生他行經速限50公里的道路.A先生卻超速用70公里的速度開過去
在經過速限警示牌50公尺後遇到路上一個大坑洞發生車禍死亡.那這樣要算是A先生自己不依道路速限還是相關單位應該負責呢?
不賭不知時運到...不滾不知身體好
millerliang wrote:
環台北市一圈大約是6...(恕刪)


我也是看路況,
例如陽光橋環河路下橋端相當寬闊,
寬度規劃就是足供下橋+會車+行人慢跑,
但是永福橋和福和橋的引道就很狹窄,
騎下去遇到會車的場合容易發生碰撞,
尤其是福和橋引道是一段長陡坡並緊鄰堤防,
堤防植栽的落葉和落果腐爛在路面造成濕滑,
騎乘下橋非常危險!
所以引道如果能騎就小心會車,
不能騎還是牽車比較安全。
有些銳角角度的引道在轉彎處根本看不到來車,
經過這些地方還是保守點好!

這邊是有寫就有牽 , 一切照規定 .
就算真的有事 , 也有理可循 .
不用跟人或法在那邊揮來揮去
singfeng3388 wrote:
這件事故還有一個重點...(恕刪)


其實不用想太多什麼例子 簡單來說
兩造有過失 那責任兩造必須分擔
也就是兩造都要負責
上了法庭 就是兩造拼了老命說服法官
最後法官裁決 哪邊要負的責任比較多而已
所謂什麼審判決什麼 其實只是兩造的訴訟比拼

說真的 自己的命真的要自己顧
有規定照規定 有安全配件戴配件會比較好
台灣對單車雖然不採立即開單
但一出事了 霉體來消費你
政府把你當國賠奧客 用訴訟手段劃清界線
這代價並不會比開單要低
不管是對是錯 事後都會很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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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 以這個案例的結果論回推
權責機關的負責人擔心的 不是國家要賠多少
而是擔心判決書 寫的內容是否對自己不利

以這個例子來說 機關最不希望看到
法官漠視牽引道必須牽車這個事實
或是法官認為機關管理不力 等同容許牽引道騎車
(雖然工程不當 是該機關尚可接受的情事)

如果是這種判法 機關負責人事後也不會好過的
那多半還會再繼續上訴
自己的話是不管有沒有人都是用騎的啦
不過我會慢慢的經過
我看到也是一半用騎的,一半用牽的

針對這個新聞
如果我是當事人的話,出事就是摸摸鼻子嘍
已經有告示牌了,還要繼續做的就是自行負責

不過如果我是水利局
我會在入口處裝設鐵欄杆擋住
一定要讓大家都停下來牽車
要不然就會碰到這種爛民眾


另外,我有想到
在海邊明明就有設標題禁止游水
如果民眾還是去游泳溺水死去
是不是也要政府國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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