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伯伯通常只會找一個罰比較少錢的開單, 可能你真的行為太超過, 或是那天他心情不好
某天夜裡機車停在巷弄的紅線內(20年來都是同一個地方)進去7-11買東西不到三分鐘...出來警察就在機車旁邊,等你準備被開單;還下著雨;簽完單就各自離開了;300元;只說了聲謝謝;自知理虧,違規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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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M013751740 wrote: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2.生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察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1. 這是兩個行為,各別適用不同的兩條法令,如上。
2. 身分證字號錯誤可去監理站所申訴,有機會銷單,但有更大的機會拿到更正的;總之不可置之不理。但若你是當下給員警錯誤的資訊 (他自己抄錯的不算),會涉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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