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沒想到一個小擦撞,會有這麼多法律上的法條及如此繁多的規定。
一般人還真的很難搞懂這些如繁星般複雜的法條,

當然,這些法條就是用來保護或釐清各項責任的依據,而不是誰說對就對、誰說錯就錯
所以多了解一點,就是對自己的權益多一份保障


當時的現場狀況是T字路口並無交通號誌,我在支道靠的很邊邊騎,他在幹道左轉過來切的很裡面,可以說是轉彎過來已經算是逆向行駛了(雖然此道路並無中線),所以才會連我靠的這麼邊邊也被撞倒

如果撇開這些繁繁雜雜的規定,什麼三成七成、兩成八成的...

很單純的想法是:
我乖乖的騎在路上還很靠馬路邊,被撞倒就很倒楣了,當然就狀況來說我不覺得我有錯,
對方說陪三成,那我沒事騎在馬路上就錯了七成?
就算對方很有誠意的說要賠八成,那我那兩成的錯誤在哪?只是因為我騎在支道上?


當然這只是個人很單純的想法而以啦,我知道真的判定還需要引經據典、第幾條第幾條的翻出來講

很多時候只能盡量爭取,其他的損失真的就只能自認倒楣了!河蟹掉就算了~


謝謝建格葛專業的回覆,還真的上了一課!


我的部落格:http://life0711.pixnet.net/blog
對於上列大大們所逑不論是提告或送鏗定,小弟有點建議供大大參考,那就是蒐集有利的證據...如僅靠警察繪的肇事圖常有與事實不符(應該說無法顯示事實真像),如當場警察有照像(或自己有照)可以請提供作為佐證(如當地有攝影機最好取得當時畫面),這樣不論在責任鏗定或提告均有勝訴之可能.
以上為個人淺見
沒錯~
交通事故推判首重路權觀念~
想請教版大~
撞擊點是在支線上何處?有無超過主線道的白色實線(也就是主線道的邊線)虛擬延伸線~若還是在道路支線部份~這就是機車駛過支線車道的虛擬中線撞到你~所以大大完全沒有責任阿~告上去就對了~全數由對方賠就對了~
相對的~若撞擊點是超過主線道的白色實線(也就是主線道的邊線)虛擬延伸線~那就是路口的部份了~則有上述建葛格大大優闢的見解適用喔~請參考~

建葛格 wrote:
以小弟當過三年車險理...(恕刪)

受教了 留下來參考 謝謝 !!
版主一再強調被撞,其實在外喬事情也好﹑談事情也罷,講些[行話]會讓對方比較聽的進去,也比較容易達到我們

要的目的!

被撞的一定沒錯?高中時我一個同學在地下道騎機車撞到一個騎單車的阿伯,阿伯骨折,我同學不僅沒有賠他,

阿伯的兒子還向我同學道歉,並賠償我同學機車受損的費用。若照版大或一般人的角度來看,被撞還要賠償喔?

原因無他,因為阿伯在地下道逆向騎單車!

再舉個例子,如果我們正常在路上騎車,一個小孩在巷子裡玩球,為了追球而很快衝到馬路上被我們撞到,要不

要賠他?我相信任何一個騎士碰到這事一定覺得很倒楣!

所以還是那句老話,不是誰被撞就沒責任,也不是撞人的一定有責任,完全要依路權來看!

我建議版主在與對方談時可以修正一下說法,要是我,我會說…

我在我的正常路線上騎乘,行經路口也沒有超速,對方未依規定至中心點才轉彎,提前左轉進而侵犯到我的路權,

造成我人受傷﹑車受損,應負完全肇事責任(以上是根據版主說法來推測雙方肇事過程)!

繪製現場圖不是沒用,不然看照片看的出來嗎?其實肇事的過程只有雙方當事人知道,不管是警方或是我們到了

現場乃至事後去調現場圖,那都是一個結果了!但繪製現場圖的目的在於證明雙方真的肇事,現場包括煞車痕﹑

碎片噴灑位置…等,搭配雙方的口述筆錄,都可以用來做為日後判定肇事責任的依據;其次﹑還有記錄雙方的

財物損失或是人員受傷情形!

以前我的習慣會帶粉筆和相機在車上,現在因為手機具有相機的功能,所以就更方便了!

有沒有碰到現場圖畫錯的?有﹑我自己的一次車禍,員警把我的車畫成越過雙黃線逆向超車,我當場要求他重畫!

有沒有碰到雙方陳述肇事經過不一致的?也有,一次是理賠的客戶,對方說她的行車方向與她自己說的,完全是

不同的相反方向,顯然有人說謊。可憐的是這個女生因車子失控摔到田裡,導致下半身癱瘓!

我爸的同梯的也來找我,因為他騎機車和另一位阿桑肇事,對方說他的騎乘方向與他自己陳述的也不一樣,這些

都只能利用現場的一些跡證來判斷!

依版主所言,現場沒有分道線!?

其實實務上有所謂的[無形分道線],也就是萬一該車道過小以致沒有畫設分道線的話,就以該車道的中心點做為

無形的分道線,車輛必須靠右行駛,這時候要區分責任,現場圖就很重要了!不論是地上的刮地痕﹑煞車痕﹑碎

片的位置,都是可以佐證的證據之一!李昌鈺博士也是藉這些事後跡證來推論案發過程的,車禍亦然!

不要理保險公司?不見然…

有網友講的沒錯,與版主發生事故的不是保險公司,也不是民﹑刑法上所謂的當事人,但因為對方可能投保了保

險,有了保險公司的援助後,會讓和解變的比較容易!就講白了,和解上的雙方當事人也不可能是保險公司,萬

一談不攏,走到法院去的也不會是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理賠大部份的費用,肇事者出一點,就很容易達成和解。

通常保險公司如果找我談時,我會先表白,你全權代表你客戶嗎?如果可以,我就和您談;如果不行,免談!

許多人大概多多少少都碰到週遭的人有類似的經驗,容易以偏概全,小弟也不全然對,只是剛好各個層面都有接

觸過,提供個人淺見供參,若有冒犯之處,尚請見諒!

懂的引精據典的話,不論情﹑理﹑法都站的住腳,也比較容易讓對方信服我們不是無理取鬧﹑無的放矢。

最後分享我給朋友的建議:

一:不論開車或騎機車,意外險可以保的盡量保,一天10元保費的意外險保障就夠多了!也避免萬一我們的應

負賠償責任過多,造成我們經濟上的負擔。我指的是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要賠對方用的。

二:萬一發生事故,救人第一為優先,報警第二。

其餘的事後再來協調處理就可以了,也祝福大家出門在外,一路平安!

哇係阿卡 wrote:
要是對方整個都丟給保險公司的講.

那代表他沒誠意.


對於肇責問題,其實該講的好像都已經被建葛格講完了,

唯一我覺得有話說的大概也就是上面這句話。


就車險的立場,花了錢跟保險公司買了第三人責任險,

本來就等同於花個小錢去聘請一位法律顧問,

如果出事了,當然就會希望直接由保險公司去處理,

而自己則可以盡快回到正常生活。


換個立場想,如果今天撞到人的是各位大大本身,

此時如果保險公司願意全權幫您處理、爭取權益,您願意否?

有很多事,換個立場、角度去看它,

您會發現也許當下自己也會成為那位曾經自己口中所嫌惡的人。

TpToday wrote:


對於肇責...(恕刪)


每個人都希望能省時.省事.省錢..

但是爭取權益並不代表就可以壓榨對方該獲的的理賠.

現在每樣車禍幾乎都有理賠案例.也都有基本公定價.

但是保險公司的人.一上來就把價錢壓到最低.甚至比公定價更低.

連醫藥費.修車費都不夠.而肇事者在旁邊不聞不問.這是就我所說的沒誠意.

哇係阿卡 wrote:
但是保險公司的人.一上來就把價錢壓到最低.甚至比公定價更低.

連醫藥費.修車費都不夠.而肇事者在旁邊不聞不問.這是就我所說的沒誠意.


所以我說換個立場想,

如果今天肇事者是您,您會希望保險公司幫您談到的價格是高一點,還是低一點?

或者,您會覺得:太低了,所以我自願賠多一點?

至於是否「比公定價低」,那就要看公定價是誰定的?

客戶自己定的,還是保險公司的經驗價?


如果今天要索賠的是自己,那麼一定希望公定價高一點,

如果今天是要賠給對方,那也肯定希望公定價低一點。

這是人性~

至於到底是多少,請交給有經驗的人去處理吧。

如果也希望當自己發生事故時有人幫自己處理,

那就不要省那個一天不到幾十塊的小錢。〔~誠懇的呼籲~〕
這時小弟必須跳出來為辛苦的小理賠說一些話了?!

我有錢賠,但我沒有誠意不願賠;我很有誠意,但我現在經濟能力不足,無法賠給您!

請問這二者大家要選那一種?所以我常開玩笑,和解要有二[力],一是能力﹑一是誠意,缺一不可,不然就像上

述那二樣無法達成和解,只是多數人大都以和解金額是否滿足自己的要求來論述對方是否有誠意!

民法184講的很清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責任,那麼一毛錢也不用賠!這才是重點…

再舉個例子,前幾年某位從事人壽保險經紀人的大姐打給我(算是與產險很接近了),她在台南高鐵站下,夜間

十點多時直行車與一部機車發生事故,那位成大博士生往生了!

第一次送台南縣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她沒有肇事原因,對方騎機車的學生為完全肇事原因。

家屬不服提出異議,再送台灣省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她為肇事次因﹑對方為肇事主因!

前幾次她和丈夫去談和解,還遭到對方家屬毆打,這之間我給她的建議就不贅述,但就算她是次因好了,提出三

百萬要賠給對方,對方家屬仍不願意接受,在我看來就是標準的[以刑逼民]案件。

我不知道對方家屬是問誰的意見,要是問我,我一定會說三百萬趕快收下寫和解書!

這件送鑑定當然是檢察官要求的,因為過程有點和平常不一樣,結果呢…﹑後來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結束這案件。

那位大姐還問我要不要賠給對方(因為對方又透過關係來找她談),我回她說刑法已認定你沒罪,你幹嘛民事還賠

他們!最後對方只拿到了強制險的150萬理賠金而已!

給對方建議的不知是在幫他們還是害他們!

再來談保戶和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好了…

就保戶而言:我保了險,不是保險公司要全權幫我處理嗎?

就保險公司:我們只收這小小的保費,卻要我們承擔這麼多,會不會太強人所難!

很簡單,既然是民法上的保險契約,就回到最原始的保單內容來看,有關保險公司是否應幫客戶去和解這一項…

這是我從某家公司節錄下來,其實每家大都這樣寫,幾乎快成了定型化契約了:

第 八 條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本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以其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有協助
本公司處理之義務。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和解或抗辯時,倘可能達成之和解金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不同意本公司所代為之和解或抗辯時,則本公司代為和解或抗辯之義務即為終了。


重點在第二段,用個例子來解釋好了,假使受害者要求十萬和解金,但保險公司認為這案件只需理賠對方七萬,

而這三萬又沒有人願意支付(看肇事者保戶願不願意自行承擔),那麼保險公司就沒有再替保戶進行和解的義務

了!而這也是實務最常碰到的問題…受害者與保險公司願支付的金額二者存在落差!

會不會刻意壓低理賠金額,誠如先前版大說的,也有一定的行情,這個行情建立在相關的法學基礎,有沒有理賠

或保險公司開個沒行情的,已離開業界多年不便置評。但就我個人而言,對方態度差的﹑講不明理的,我就照

標準來談;反之﹑會想辦法幫對方多爭取一點。

我就曾碰過保戶撞到一部三貼的機車,都是學生,其中我陪保戶去一個被載的女生家談和解,父母不知跑哪去了,

由阿嬤扶養,家裡窮到連讓我們坐的椅子都沒有,要請她姐姐代表她來談,姐姐騎單車來而且也未成年,家裡

真的如課本上寫的家塗四壁那樣,保戶問我能不能幫幫忙,我說沒問題,多請了一些款項賠對方當做善事!

我以前一個下屬騎機車與汽車發生事故腳骨折,我代表她和保險公司對談,相談甚歡,於是我開了個金額,因為

我說我也曾是同行,如果開出一個不合理﹑不合情的金額豈不讓對方看不起,當我說出要求的金額後,對方理

賠說他心裡猜的也是這個金額,一毛都沒減,全數由保險公司支付,保戶也沒多付一毛!甚至對方老闆還太忙,

只派了秘書出來,這在很多人的標準裡已是沒誠意!但我說,沒關係有代表出來談就可以,錢才是誠意啊!

其實誠如上面網友所言,有些對象光是看他和解時的態度就讓人不舒服,覺得沒誠意。但也有時是對方沒經驗,

第一次碰到不知如何處理!

拉里拉雜講了很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但那些和解經驗真是人生不一樣的體驗和收穫!

建葛格 wrote:
這時小弟必須跳出來為...(恕刪)

建大大分析真專業
讓小弟上了一課
之前小弟開車也與人擦撞過
借版問一下 謝謝
當時有報案 小弟已經跟他和解了
保險公司也跟對方和解 理賠了
是否還要前往交通科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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