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台灣的腳踏車(慢車)騎士
連最基本的T字路口左轉都不會

1.腳踏車(慢車) 本來就是可以合法行駛在15公分道路邊線外的! 有牌的汽機車都不行!
(部分人行道可以、所有斑馬線都不行)
2.行駛在道路邊線外跟人行道中間(俗稱路肩),腳踏車就沒有限制了!!


所以 假設樓主的T字路口 直行時 右邊是沒有道路只有人行道的T字路口
樓主應該是要騎在道路邊線外跟人行道的中間 (俗稱 路肩水溝蓋跑法)
這樣因為你不是騎在車道上,所以你可以完全無視紅綠燈
(行人 人行道直走也沒有紅綠燈問題)
然後等你要左轉方向綠燈,就可以直走過綠燈
(同理 道路邊線外的路肩非道路 無視紅綠燈 紅燈右轉
可以確定後方沒有來車 直接右轉 等同路人走在人行道右轉)

但假設樓主的T字方向是下半部的T 左右都是道路,那停止線前看到紅燈,就必須一定要停
因為你過路口就算闖紅燈了 ← 這是重點,非道路邊線外 騎在道路上,就必須遵守號誌



--- 參考解釋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自行車不得行駛人行道,除非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提供慢車行駛。

另外若自行車行駛於人車共道路段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騎乘騎樓,就屬於違規行為,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處新臺幣300至600元罰鍰。

---參考解釋2
一般口語中常說的「路肩線」,在法規上稱為「路面邊線」,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路面邊線」與「快慢車道分隔線」都是白色實線,差別在前者寬度15公分,後者寬度10公分[註2]。

如果提問人所述的道路上的標線屬於「快慢車道分隔線」,則這30公分的區域就是慢車道,慢車當然可以行駛;如果屬於「路面邊線」,再加上此處並沒有設置慢車道,這種情況下依據交通部的函釋[註3],慢車行駛在路肩(路面邊線以外)也是沒有問題的。

註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第1項:「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第1項:「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註3:交通部路政司94.08.23.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函(2005/8/2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Another.MF
「有人騎腳踏車在路肩被開罰單成立才是真的喔!!!」 我直接幫你解釋成:「闖紅燈被開單才是真的闖紅燈」 呵~
水平線
那個樓主闖紅燈應該是騎在線內跟T字下方左右都是道路的闖紅燈左轉,斑馬線上有行人被攔
看你註冊帳號的日期,應該是為了上來發文,平常應該沒再01,不知道PO罰單的潛規則

只要是跟罰單有關PO文,99.99%都不會獲得支持,只會被各種酸,除非明顯是警察濫權

另外,申訴是不用錢的,想申訴就去申訴
M013751740 wrote:
路經丁字路口,燈號由...(恕刪)


好奇疑問
你是在台北被抓嗎?
台灣的單車規則
感覺沒有歐洲友善
歐洲那種最大
M013751740 wrote:
路經丁字路口,燈號由黃變紅,
我就順道左轉,
結果過班馬線就被警察攔下,
開了闖紅燈,罰單給我時上面寫了闖紅燈跟不讓行人,
罰單上份證字號也抄錯,
過一陣子又有單獨一張未禮讓行人罰單寄到我家,
1張700元,1張800元,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2.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3.警察將機車停在紅線區許久,一直抓規的人,這樣是可以的嗎 ?
違規是我不對,那時黃燈變紅燈,腳踏車遇丁字路口順順的就想左轉了,
警察態度囂張,也不告知有兩種規,只說我闖紅燈,
應該是同一罰單不可有兩種測違規,才又單獨補一張未禮讓行人,那第一張寫兩項的還有效嗎?
有申訴機會嗎?

紅字是錯字

黃字是贅字

樓主讀書時是不是寫錯字都不訂正

以至於長大行為有偏差而不自知?
錯字連篇+闖紅燈+未禮讓行人+警察應注意而未注意,
申訴肯定無效,
不僅要罰,
還要吊銷小學畢業證書。
KuaP wrote:
好奇疑問你是在台北被...(恕刪)


我覺得台灣只會學一半
首先,歐洲騎腳踏車確實可以闖紅燈~
但~是,有個先決條件,必須先"讓"其他汽車,你不能因為對方還沒過路口所以就可以闖...
所以,他們要"停"在路口確保左右來車都沒有車,才能闖紅燈。
↑但台灣人很多都是認為路口沒車=可以闖

所以?這帶來啥差異? 歐洲確實可以闖紅燈,但因為大條馬路在符合要件下根本沒有那美國機會讓你闖...
所以騎士更喜歡走小巷子、非大條馬路,確保左右車道上車都是淨空的。

但台灣只認為路口沒車=可以闖,所以..只要大條馬路一但路口淨空一秒就想闖了~~~~~~(然後騎到一半就被四輪按喇叭)

我只能說,連最基本Stop Sign都做不到的人,真的沒資格談了~
looks
別動不動就歐美 歐洲 那麼多國家法規你都了解過?
jiahsien wrote:
但因為大條馬路在符合要件下根本沒有那美國機會讓你闖...
所以騎士更喜歡走小巷子、非大條馬路,確保左右車道上車都是淨空的。


有說道重點
M013751740 wrote:
結果過班馬線就被警察攔下,
開了闖紅燈,罰單子給我時上面寫了闖紅燈跟不理讓行人,

看完後發現我一直理解錯誤,
我一直覺得腳踏車視同行人,
所以過馬路沒自行車道時,
我很常騎斑馬線,
然後很順勢的騎人行道,
原來我一直都錯得離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剛剛FB看到這個,
笑死我了。

jcchiou
有劃自行車線可以騎, 跟著行人騎可能會犯逆向. 但要跟別人相撞才會有事
allenhuang1971
斑馬線旁邊有劃設才行 沒有劃設只能下來牽車...但遵守的人不多 或是跟本不知道已違規
不用刻意強調警察抄錯你的身分證字號。

你這篇帖也有許多的錯字!

M013751740 wrote:
路經丁字路口,燈號由黃變紅,
我就順道左轉,
結果過班馬線就被警察攔下,
開了闖紅燈,罰單子給我時上面寫了闖紅燈跟不讓行人,
罰單上份證字號也抄錯,
過一陣子又有單獨一張未禮讓行人罰單寄到我家,
1張700元,1張800元,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2.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3.警察將機車停在紅線區許久,一直抓規的人,這樣是可以的嗎 ?
違規是我不對,那時黃燈變紅燈,腳踏車遇丁字路口順順的就想左轉了,
警察態度囂張,也不告知有兩種規,只說我闖紅燈,
應該是同一罰單不可有兩種測違規,才又單獨補一張未禮讓行人,那第一張寫兩項的還有效嗎?
有申訴機會嗎?
比起開車,騎單車闖紅燈才700元?
違規被抓到,就該認。
不過,申訴是你的權利。
會不會過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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