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岡~小益 wrote:不要在自行車道玩不是...(恕刪) 那你不去河濱騎不是最好嗎?就是有你們這種人河濱才會變成危險的地方不要說小朋友了就連對大人都很危險我可以想像到時候撞到了一定又會在那邊指責別人騎太慢或是技術不好什麼的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那麼會騎的話請你到馬路上騎吧
jasonn88 wrote:感覺是,自行車...(恕刪) 完全同意 這樣的想法到底自行車道應該是給騎車的人用? 還是給散步的人用?這是爭論再久也不會有答案的問題!因為這本身就是個死結!單車道 寫明了行人優先就像是 游泳池還附帶說明裡面可以洗澡 那到底是游泳池還是澡堂?所以....這就是政府對於自行車道的規劃還欠周詳的地方因著自行車道現今的狀況是這樣 基於保護子女安全行人~假日自行車道上還是少去為妙而騎士~假日若是還是喜歡在單車道上飆速,那就要有可能會撞人的心理準備~對於大大的作法 才是真正的為人父母之道呀!
看圖專用 wrote:自行車道是大家的你有權利騎他當然也有權利走 所以你也是常用這套理論騎在快車道,高速公路上嗎?公路是用人民繳的稅蓋的.我有繳稅所以高速公路我有權利愛怎麼騎就怎麼騎...有些單車道比較大..才會有行人+自行車共用的標誌..有些只有自行車專用..既然寫了專用..還能怎麼狡辯?成龍說的那句話是真相..但是真相永遠被矇蔽,永遠不被接受 ,他只是忘了舉例來加強證明自己的論點,例如新加坡
看圖專用 wrote:那你不去河濱騎不是最...(恕刪) 那你改天帶你家小孩去自行車道玩好了.....不管是小還錯還是自行車錯,受傷最嚴重的是小孩,反正又不是你也沒差...小孩有你這長輩大家也只能搖頭..明知不安全還要小孩冒險就如你說的自行車道行人也可以用..叫人不去騎...真是無知,我從來就沒說行人不能使用..只說過不要讓小還在那玩耍,這跟騎車不能蛇行和高速行駛一樣的道理,聽不懂人話就盡量這樣做,(我沒差,騎車遵守交通規擇這是本來就要的),假使運不好也認了....最後只能說出了事小孩是無辜的..無知的父母才是....
就看幾個月前案例一名住在桃園縣的9歲女童,上個月和家人到台北縣淡水騎自行車,沒想到遭到一名自行車騎士高速衝撞,造成女童大腿斷成三截,恐面臨截肢;但事發後肇事男子逃逸無縱,由於現場並沒有監視器,家屬希望民眾能提供線索。躺在病床上大腿包著石膏,9歲的小妤,怎麼也沒想到,到淡水騎腳踏車,以為很安全,沒想到竟然會發生這種事。受傷女童小妤:「我跟爸爸騎車,騎到旁邊去就被撞,就一起互撞,感覺腳好像上下擺動。」一回想到當時的情景,小妤還是心有餘悸,雙手緊張地緊握病床上的欄杆,上個月23日,她和家人到關渡拜拜,之後和父親沿著淡水河的專用車道騎自行車。就在捷運竹圍站附近,一名男子疑似車速過快來不及煞車,直接撞上9歲的小妤,人當場飛出去,大腿斷成3截。誇張的是,這名撞人的自行車騎士,事發後立刻逃離現場,附近的遊客幫忙報警,將小妤送醫急救。受傷女童母親:「我希望他能夠出來負責任,小朋友傷成這樣子,有隻腳還不能走、還不能動。」由於小妤的父親一個月的薪水才1萬多元,經濟狀況並不好,現在又得負擔女兒的醫藥費,加上車禍現場沒有監視器根本找不到這名肇事男子,只希望他能出面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http://tw.myblog.yahoo.com/Amin-FUN/article?mid=10285&sc=1#12641朋友剛才傳來的,大家看看。渾蛋罵得很順口啊!都沒看到自己自以為是的尊容!天地反了!以下這段最好笑 請注意.河濱自行車道..不是自行車專用道.台北縣市的河濱.現在都有設置自行車道.但是請注意.不是自行車專用的道路.基本上.那還是河濱公園.沒有騎自行車的人.還是可以在那裡散步.慢跑.蹓狗...規則請遵照人行道 (如上).千萬不要嫌行人太慢...否則.還是那句老話.滾回馬路上~
頗同意 jimmytsou 桑的見解。我個人也贊成自行車騎士與行人互相體諒,畢竟台北市就這麼小,在一般馬路上散步或騎車都很危險。自行車道相形之下就安全得多。回歸大家爭議的地方,行人優先問題,相關法律(規則)的規定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之4條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如此看來,其實交通規則上的行人優先並不是指平行於車道上的行走,而是為了保障行人穿越車道的優先權利,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也述明了行人應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的規定。總歸一句話,台北市就這幾條自行車道,大家就互相體諒一下吧。參考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3d6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