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道上嬉戲的小Baby.....

星空夜未眠 wrote:
否定即然是車道,那就...(恕刪)


你書沒唸好哦
再回去多讀一點書吧
還是你的老師根本就沒教好?
假日的自行車道已非單純的車道,現在許多遊客都會在自行車道散步,假日時常看見行人與單車爭道,政府未設限,當時設計車道又未考慮是否行人與車道分離,都是造成目前亂象的原因。
神岡~小益 wrote:
不要在自行車道玩不是...(恕刪)


那你不去河濱騎不是最好嗎?
就是有你們這種人河濱才會變成危險的地方
不要說小朋友了就連對大人都很危險
我可以想像到時候撞到了
一定又會在那邊指責別人騎太慢或是技術不好什麼的

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那麼會騎的話
請你到馬路上騎吧
jasonn88 wrote:

感覺是,自行車...(恕刪)


完全同意 這樣的想法
到底自行車道應該是給騎車的人用? 還是給散步的人用?
這是爭論再久也不會有答案的問題!
因為這本身就是個死結!
單車道 寫明了行人優先
就像是 游泳池還附帶說明裡面可以洗澡 那到底是游泳池還是澡堂?
所以....這就是政府對於自行車道的規劃還欠周詳的地方
因著自行車道現今的狀況是這樣 基於保護子女安全
行人~假日自行車道上還是少去為妙
而騎士~假日若是還是喜歡在單車道上飆速,那就要有可能會撞人的心理準備~
對於大大的作法 才是真正的為人父母之道呀!
看圖專用 wrote:
自行車道是大家的
你有權利騎他當然也有權利走


所以你也是常用這套理論騎在快車道,高速公路上嗎?

公路是用人民繳的稅蓋的.我有繳稅所以高速公路我有權利愛怎麼騎就怎麼騎...

有些單車道比較大..才會有行人+自行車共用的標誌..有些只有自行車專用..既然寫了專用..還能怎麼狡辯?

成龍說的那句話是真相..但是真相永遠被矇蔽,永遠不被接受 ,他只是忘了舉例來加強證明自己的論點,例如新加坡
看圖專用 wrote:
那你不去河濱騎不是最...(恕刪)

那你改天帶你家小孩去自行車道玩好了.....不管是小還錯還是自行車錯,受傷最嚴重的是小孩,反正又不是你也沒差...小孩有你這長輩大家也只能搖頭..明知不安全還要小孩冒險就如你說的自行車道行人也可以用..叫人不去騎...真是無知,我從來就沒說行人不能使用..只說過不要讓小還在那玩耍,這跟騎車不能蛇行和高速行駛一樣的道理,聽不懂人話就盡量這樣做,(我沒差,騎車遵守交通規擇這是本來就要的),假使運不好也認了....最後只能說出了事小孩是無辜的..無知的父母才是....
就看幾個月前案例
一名住在桃園縣的9歲女童,上個月和家人到台北縣淡水騎自行車,沒想到遭到一名自行車騎士高速衝撞,造成女童大腿斷成三截,恐面臨截肢;但事發後肇事男子逃逸無縱,由於現場並沒有監視器,家屬希望民眾能提供線索。


躺在病床上大腿包著石膏,9歲的小妤,怎麼也沒想到,到淡水騎腳踏車,以為很安全,沒想到竟然會發生這種事。受傷女童小妤:「我跟爸爸騎車,騎到旁邊去就被撞,就一起互撞,感覺腳好像上下擺動。」

一回想到當時的情景,小妤還是心有餘悸,雙手緊張地緊握病床上的欄杆,上個月23日,她和家人到關渡拜拜,之後和父親沿著淡水河的專用車道騎自行車。就在捷運竹圍站附近,一名男子疑似車速過快來不及煞車,直接撞上9歲的小妤,人當場飛出去,大腿斷成3截。

誇張的是,這名撞人的自行車騎士,事發後立刻逃離現場,附近的遊客幫忙報警,將小妤送醫急救。受傷女童母親:「我希望他能夠出來負責任,小朋友傷成這樣子,有隻腳還不能走、還不能動。」

由於小妤的父親一個月的薪水才1萬多元,經濟狀況並不好,現在又得負擔女兒的醫藥費,加上車禍現場沒有監視器根本找不到這名肇事男子,只希望他能出面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看圖專用 wrote:
自行車道是大家的你有...(恕刪)


你在說些什麼??

都知道叫做自行車道你還可以睜眼說瞎話說行人優先???

怎麼現在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這麼多??

真的好怪?!
http://tw.myblog.yahoo.com/Amin-FUN/article?mid=10285&sc=1#12641

朋友剛才傳來的,大家看看。
渾蛋罵得很順口啊!
都沒看到自己自以為是的尊容!
天地反了!

以下這段最好笑 

請注意.河濱自行車道..不是自行車專用道.
台北縣市的河濱.現在都有設置自行車道.
但是請注意.不是自行車專用的道路.
基本上.那還是河濱公園.
沒有騎自行車的人.還是可以在那裡散步.慢跑.蹓狗...
規則請遵照人行道 (如上).
千萬不要嫌行人太慢...
否則.還是那句老話.滾回馬路上~

頗同意 jimmytsou 桑的見解。

我個人也贊成自行車騎士與行人互相體諒,
畢竟台北市就這麼小,在一般馬路上散步或騎車都很危險。
自行車道相形之下就安全得多。

回歸大家爭議的地方,行人優先問題,相關法律(規則)的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之4條
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如此看來,其實交通規則上的行人優先並不是指平行於車道上的行走,
而是為了保障行人穿越車道的優先權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也述明了行人應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
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的規定。

總歸一句話,
台北市就這幾條自行車道,
大家就互相體諒一下吧。


參考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3d6f3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