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警方都知道對方的前科記錄
表示已經知道他的資料(身分證、姓名及戶籍地址等)
應該沒有人肉的必要了吧.....
被告傳喚未出庭

不會被通緝嗎?

況且有毒品前科~都知道住那了

直接上門去抓應該會快一些
補充兵199踢 wrote:
既然警方都知道對方的...(恕刪)
我想進度應該沒有那麼快....
照流程走應該先提過失傷害及肇逃(這直接向警方提出即可)
接著相關單位會發傳票或通知書,傳不到再申請拘票,拘不到便發布通緝
(通常通緝後才會比較容易抓到,因為抓通緝功獎比拘提高,有些警察會故意不去拘提放給他通緝再抓)
而拘提之前其實沒有強制力可強制牠到案,就算你在路上遇到牠也不能逮捕牠,到牠家堵當然也是沒用
所以才說人肉效果不大.....
只能說刑事訴訟法對人權保障甚密.....

補充兵199踢 wrote:
我想進度應該沒有那麼...(恕刪)

看來目前只能這樣~
不過當初想說急著逃應該不是無照就是酒駕
沒想到居然有毒品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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