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是我瀏覽Mobile01數年來最心神不寧的日子,也因此驅動我要發表第一篇文。
我有夜騎的習慣,但我竟然不知道有可能旁邊的車友為了「防身」而帶了把管制刀械在身上!!!
更令人訝異的是許多人回文鼓譟贊同發文者帶刀、嗆聲、亮刀的行為,並表示也會帶刀出門護身.....
天啊!
這是一個多麼恐怖的違法行為!
無論任何理由,刺刀(屬於匕首)都不能帶在車上吧?
而該版主竟一直回文說以後還是會繼續帶,且還回我說我google到的款式較貴,他隨車帶的那款是比較便宜的款式...
真的無言!! 又不是賞刀會!!
法官會因為你買的款式不高檔而因此從輕量刑嗎?
我會發這篇文提醒車友的原因有二:
1.因為「在單車引道差點打架」這標題並不足以凸顯帶刀的嚴重性,和違法性,也不足以提醒其他未點入該篇文章的車友目前夜騎安全性已亮紅燈! 所以才會發這篇文提醒車友,若有任何衝突,請低頭迴避,迅速離開。
2. 我不是正義魔人,只是最基本的守法者,若各位車友不懂法律也懶得google,我幫各位整理資訊並節錄如下方,請帶刀者三思。前科,不是人人背得起的。
附註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摘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47)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第 22 條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附註2: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第 22 條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前項申請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查驗刀械後發給許可證,並列冊管理。
第 24 條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刀械外出者,應隨身攜帶許可證。刀械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報繳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