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贓車 = 不起訴 (此案邱檢察官因收賄案被收押中)


100716 09:48加註 戲劇化的發展

昨天晚上看報,關注到最近火熱的何智輝行賄司法官的案件中
赫然發現目前被收押的司法官有個眼熟的名字~
當初審理此案,前後都判嫌犯不起訴的邱大檢察官因為收賄案被收押了................


從車子被偷 98.4
追蹤 98.11
逮人 98.12
訴訟 99.1
再議 99.2
到依然不起訴......
到現在看到當初審理此案的檢察官被收押了(有種說不出來的複雜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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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的小折被偷
後來我們發現這輛失竊的小折的蹤跡
布下天羅地網很帥氣來了個人贓俱獲
(是小市民我們自己渉險布下天羅地網,警察幫忙很有限,就只能在我們逮到嫌犯時來,
然後把嫌犯帶走,不過警察也很有sense先穿了便衣過來,後來才來制服的警察。)

(發現跟擒賊的過程又臭又長,就先不贅述了)

但是結果是
賣贓車被抓的那個被告後來連贓物罪都不起訴
(他都會說他買那輛車多貴,所以不知道那是贓車,但是警察抓他賣贓車也不是第一次了......)
而刊登拍賣的另一個人(這人也有在M01出沒),檢察官根本連查都都沒有去查,那人也就完全沒有責任~~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99年度偵字第16XX號

告訴人 OOO 住OOOOOOOOOOOOOOOOOOOO
被告 XXX 男 40歲(民國58年X月X日生)
籍設XXXXXXXXXXXXXXXXXX
現居XXXXXXXXXXXXXXXXXX
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XXXXXXXXXX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頁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告訴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意旨略以:被告XXX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4月21日15時許,在臺北市XXXXXXXXXX7-11店前,竊取告訴人OOO所有之OOO牌之腳踏車1台;嗣後被告XXX在網站上販售該車時,為告訴人發覺報警查獲,因指被告XXX涉有竊盜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訊據被告XXX堅決否認前述犯行,辯稱:該輛腳踏車係伊在台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以新台幣(下同)2萬7千元購買,嗣後因工作忙無再騎用,因此才在網路上販售等語,經查:(一)本件告訴人OOO固有查得該輛腳踏車為被告XXX所有並使用,但並無親見被告XXX有竊盜之行為。況該輛腳踏車若為被告所偷竊之物,衡以常理,豈會在網路上公開販售而自曝身分之理。(二)再目前腳踏車買賣販售並無比照機車或小客車有過戶之制度,是被告XXX於購買該車時無法確知該輛腳踏車真正之所有權人且被告XXX在網路上所販售之價格2萬4千元,亦與其購入之價格2萬7千元二者相差不多,尚難認其有贓物之認知;其他亦無據證明被告XXX知悉該輛腳踏車為贓車而予以購買,被告XXX亦不能成立故買贓物之罪嫌。(三)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XXX涉有竊盜行為,其罪嫌不足。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 99年 1月13日
檢察官 邱茂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99年 1月 20日
書記官 呂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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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還花了很多心力,寫了12大頁的聲請再議去
主要提出一些疑點,希望檢方釐清一下

1. 交易跟刊拍賣的是兩個不同的人,但是檢查官並沒有追究刊拍賣的人,而來面交的人說他車是在跳蚤市場買的,完全不供出刊拍賣的是誰。
2. 交易過程的諸多疑點可推測賣方確實知道那是贓車 .......
(下略3000字)


最好笑的是,檢方認為若為該輛腳踏車為竊取之物,衡以常理就不會上網公開販售而自曝身分。
然而實際上網路市場比實體市場基於匿名的情況下更容易掩飾賣方身分,且買賣雙方主要以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繫作為聯絡手段,因此網路市場交易實際上比實體市場更容易掩飾身份,不乏成為銷贓之良好管道。

雖然講了那麼多
但是回覆的處分書卻更精簡,還是不起訴~

有這種不肖之徒的存在真的讓騎車變得很有負擔
所以大家還是要好好看照自己的腳踏車,避免憾事發生。
會偷車的人路上常常有,真的不要掉以輕心...........................
100件掉車的,都不見得有一件能夠找回來~
而且就算有抓到人有線索,司法單位還是很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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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3 15:38補充

有板友想知道我們有哪些證據推測賣方其實是知道那是贓車

除了警察自己也知道他不是第一次賣贓車被抓
拍賣QA提問回完就刪掉,提到保證書就沒有回應 (然後事後被告還是可以裝傻說不知道這高價腳踏車是會有保證書的)
而被抓的被告自己也有拍賣帳號(之前也是賣單車及其零配件),但是這次卻用另一個人的拍賣帳號。
等到我們表態要交易,網路賣家才託出看車地點及需要跟另一個人接洽......
刊登售價是28800(其他配件完整含保證書的同款二手車也只賣兩萬),必要的殺價一下就輕易地變成兩萬四(還強調要帶現金)
我們到達交易現場,我們先是看到車子單獨佇立在巷口,而人在對面騎樓高處觀望,
待我們四處張望,才意識到對面的那個人是賣方~
(但是檢察官不會說~橫以常理一般人不會這樣賣車。 )

還有很多細節其實不好在這裡交代(刊拍賣的那位仁兄也有在這裡出沒...)
怕會引起其他歹徒的戒心,可能其他受害者想找回愛車就更難了。

我打了12大頁,不過檢察官不信這些就沒用。只相信被告的供詞,連測謊都沒有.....








沒有是非的時代
你還期待什麼?
好自為之
民眾對警方這種被動的維持治安態度
實在也無計可施
新聞一報再報 警方還是一皮天下無難事
真的鬧到主管出來說明
主管就一句"辦案人員經驗不足,讓民眾產生誤解"或是"辦案人員與民眾的認知有落差"
講完就跟沒事發生一樣
倒是在巡邏的時候看到老婦人在摘路邊的花
員警卻又積極起來了
堅持要把老婦人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如此兩極 嗚呼哀哉
一)本件告訴人OOO固有查得該輛腳踏車為被告XXX所有並使用,但並無親見被告XXX有竊盜之行為。況該輛腳踏車若為被告鎖偷竊之物,衡以常理,豈會在網路受公開販售而自曝身分之理。

有這條太好嘍
以後偷東西之後
到網上拍賣

就能引用這條

這條真是太英明神武了
檢察官是不是 不食人間煙火啊
不知道檢察官本身有沒有騎腳踏車
要是他的腳踏車給偷了
然後被這個嫌犯在網路上賣
不知道是不是也是不起訴呢??
搜尋了一下,如果跟樓主貼的那位檢察官是同一人的話,我們人民也只能無語問蒼天啊。
管它是什麼超級世界霹靂無敵大狗鏡!便宜貨萬萬歲!

szchuen wrote:
之前朋友的小折被偷 ...(恕刪)

難怪偷車賊都有恃無恐....
照這樣講~除非正在偷時被抓到外...否則都定不了小偷的罪???
是這樣嗎??
好像應該將相關資料彙整,全部送去監察院,順便上上水果日報,如果依然如此,也只能說,國之將亡...妖孽四起,...無言。
同穴窅冥何所望,他生緣會更難期。
szchuen wrote:
賣贓車被抓的那個被告後來連贓物罪都不起訴
...(恕刪)


看來...
台灣專門賣贓車自行車的人.
簡直賺死了.
唉,
賣什麼公司貨,水貨.
還不如賣贓貨.
szchuen wrote:
之前朋友的小折被偷 ...(恕刪)


那些腦殘法官連強吻都能掰成國際禮儀不起訴....你還能要求什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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