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出差到德國 看到他們也很愛騎腳踏車
而且他們蠻多人會使用拖車式的自行車架
有點想要買這樣的車架來使用(我還是對於架在車頂上車架有恐懼)
畢竟拖車勾能夠乘載的極限 比車頂要來的高多了
不過 看了一些資料 這東西在台灣好像還是違法的
1.超過車後長度50公分(我自己JP的備胎度可能舅已經超過了吧....)
2.不得遮到燈光(我看的板本是ATERA的 自己有自己的燈 可以算不違規嗎??)
3.不得遮到大牌(JP拖車勾 剛好在牌照附近 在加上自行車架 剛好遮住)
ATERA 有另外一個放大牌的地方
(德國也都是這樣 不管拖車/或是自行車架 都會有第三面大牌在上面)
另外 如果買這些東西 需要送ARTC認鄭嗎??
不知有無前輩可以分享一下!
電話:(02)23113456-2312
傳 真:(02)23315321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90024813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台端詢問汽車加裝置放架,於附掛自行車時有遮蔽號牌、燈光疑義,查復如次:
一、關於可否將號牌移至車架明顯處乙節,查汽車號牌懸掛之規定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其中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第2項:「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另同規則附件7第1點第7款後號牌燈規定:「1.燈色應為白色。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故若號牌之懸掛及號牌燈符合上述規定,並無限制不得將號牌移位,請參考。若尚有疑義,建請實車至公路監理機關洽詢。
二、關於可否自製車牌懸掛乙節,查擅自製作號牌懸掛,恐有擾亂正式號牌辨識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變造號牌」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之適用,請參考。
三、另對本局所主管相關業務如有任何建議事項,歡迎來函,將竭盡所能為您服務,並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供業務精進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QQQ 君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自製第三面車牌是違法的 7樓你遮到車牌 條子事會開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