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在回家路途中,在經民權大橋前,
巧遇兩群租用附近河濱道自行車租借站的單車呼嘯而過,
共同特徵:沒裝前後車燈、並排共騎。
彩虹橋附近的出租點將其責任推給顧客不想花錢租用車燈及鄰近的美堤租車點(營業時間比較晚),
不過不論那一個租車點,都是康美企業經營,
既然喜好讓各車友在夜間騎乘時蒙受高危險的威脅,
那也無須對出租單車的業者太客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雖每台車罰180元不算多,但聚沙成塔,
每週末每天晚間拍照檢舉個100台,
想很快大家都會有更安全的騎車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