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腳踏車係屬慢車範疇,同規則第124條對於慢車行駛已有明確規範。復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向為本部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惟臺端所述隱形車道乙節,需通盤考量使用人特性、使用時機及相關管理與執法等因素,本部已責由運輸研究所就法律及制度面進行相關研議評估中,尚未形成施政政策,以上說明請卓參。發文文號:路臺監960413876 發文日期:96/09/27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lee884309 wrote:有沒有人可以翻譯一下...(恕刪) 意思是說 : 我們的權責是 "出一張嘴".其他的,給下一級的管理機關去吹冷氣研議相關文字細則.待,細則擬定後,我們再出一張嘴來公佈,你們慢慢去跟交警打交道,但是紅單還是要繳.再待,你們凍尾條,騎你們的車出來抗議,我們在看看是不是有需要修改的必要.屆時,我們交通與執法機關再坐下來吹一次冷氣,吃個飯,再出一張嘴來回答你們.啥?!你們還有意見?!誰理你們呀........這樣你們瞭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