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媒體推波助瀾, 省油節能省碳的號召下, 加上連辦門號都送"卡打車",
短短幾天賣出15000台卡打車, 加上這波媒體助長下產生的卡打車,
預計各大城市將出現大量的"卡打車", 問題是
政府相關配套"準備好了沒"?
單車"馬上"就要大量出沒在道路上與汽機車爭道,
政府是否應先制定腳踏車相關法規? 或是規劃相關的道路提醒指標?
是否上路前腳踏車必須裝反光或前後燈? 或是強制戴安全帽?
不靠法令, 光宣導是沒有多少人會去配合, 就如同騎機車戴安全帽, 沒處罰前有多少人戴?
法令執行到現在幾乎沒有人不戴的, 只要有罰單, 民眾一定會配合的,畢竟沒人會跟荷包過不去吧!
所以, 大家應該每人一封信給各機關民意信箱,
並督促媒體宣導單車法令處罰即將上路, 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單車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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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09 總統令:修正〈公路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8、65 條條文
第 58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
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
車輛專用道。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
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此是我國〈公路法〉有史以來第一次出現「自行車」與「行人」這兩個名詞,
可說意義極為重大,其標誌著台灣在「對人(行人與自行車)友善」的交通政策
與施行上開始踏出了具實質效力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