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機車擅闖自行車道(大佳公園段)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親愛的市長:
2008年6月6日下午4點左右..在大佳公園內的腳踏車道上出現照片上的這位大姐..
煩請相關機關能給予應有的處罰..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中山分局
回復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中山分局
回復日期:
(Response Date) 2008/6/1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警中交字第097321294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分局處理,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有關您反映2008年6月6日下午4點,車號CNC-712號機車違規行駛大佳河濱公園自行車道,我們非常感謝您的熱心及正義感,經查該輛機車違規情形屬實,我們業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規定,予以製單舉發(如附件照片檔案,另基於電腦保密規定,我們把車主姓名及地址先行塗除再上傳)。最後,再度感謝您的熱心提供此項訊息。
感謝您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我們會加強該地區查察,以保障及維護騎用腳踏車民眾之安全及權益,若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許煜凡(聯絡電話:2541-4453),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分局長謝文傑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