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渡河濱自行車道摔車 - 謝謝提供藥品的車友

昨晚跟車友們到關渡自行車道騎車,
從觀音坑溪橋往關渡橋下坡路段,
有一隻沒有綁繩子的哈士奇在車道左邊,
主人在車道右手邊叫牠,
哈士奇從遠方加速過來,
直接往我的後輪撞上去,
就...翻車了...
狗狗倒是沒什麼事情
可是我椅墊破,膝蓋、腰、肩膀多處擦傷,
(傷口有點噁心,就不要有圖有真相了)
左手目前還在抬不起來的狀況,
不過剛才照X光,骨頭沒大礙就放心多了
雙方斡旋的經過就不多說,大致就是請警察備案,跟事主拿了一點醫藥費~

當時有兩位熱心車友經過,
提供碘酒作了緊急處理,
忘了問姓名,所以來這裡尋人感謝一下協助~

如果大家身邊有朋友會去河濱遛狗,
請提醒他一下,把狗狗綁住吧,
我當時摔倒坐在地上,事主的其他狗還在車道跟草地間奔跑@@"
看了滿多車友為了閃狗龍頭扭來扭去的,真的很危險...
希望大家騎車平平安安的~

民法190:「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請各位愛狗人士務必看好您家的狗...
否則造成他人損害.你就是要負責...
樓主心好僅拿了點醫藥費...
其實如果真要索賠恐怕會讓該狗主人很#$%...





祝你早日康復唷!
昨晚"台北左岸夜騎團"車友們在橋上集合時皆看到你翻囉車...真是嚇到我囉
我家團長達子大大跟臉盆大大 有跑去看囉你..不過不確定碘酒是不是我家大大們給你的..
不過在此希望你能趕快好起來唷!一起往單車的路上自在前進..加油唷.

事主說:
單車道又怎樣,我就住這附近不能來溜狗喔!

PS
五隻!
該事主共帶了五隻狗 高矮胖瘦不一
像流弾一樣四處發射
deer wrote:
事主說:單車道又怎樣...(恕刪)


有些人就不怎麼講理,就說今天早上,騎車上班時,

行經敦化北路接近民生東路口的人行道上,有一男一女各佔一邊擋住去路,

我按鈴提醒,竟然那個女的還說我該走外面,

你也拜託好不好,沒知識也要看電視,新聞都報導了,

敦化南北路,是行人與自行車共行的,

就算你不看電視也看得懂交通標誌吧~~

真是無理的傢伙~~

PS.剛剛去查的法規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4-1 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
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並應依標
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

平凡 EVE wrote:
祝你早日康復唷!昨晚...(恕刪)

當時的確是我和臉盆過去關心傷勢的,
同時也拿碘酒讓這位車友做初步的處理,
碘酒是游媽提供的
marc0316 wrote:
當時有兩位熱心車友經過,
提供碘酒作了緊急處理,
忘了問姓名,所以來這裡尋人感謝一下協助~..(恕刪)

大家都是車友,
互相關心一下是應該的,
你不用客氣!
兩年前我也曾經在三重淡水河端的堤防撞到一隻黑狗,
當時時速約為30KM,
撞到的一瞬間,
整個人凌空飛起,
在地上也滾了幾圈,
還差點掉到提防底下。
話說這種人狗車混合的車道,
還真是容易發生意外勒!
個人單車裝備:小貓鼬、黑神駒、VD18、PEAK通勤車,各有擅場之處

urbaner wrote:

當時的確是我和臉盆...(恕刪)


真的是很感恩啦~
有機會遇到打個招呼~請幾位喝飲料阿~

下午穿著背心+短褲到公司上班,
已經很冷了,還要冰敷傷口...
同事看到傷口更退避三舍~
希望事主下次可以把狗綁好..
真是處處有溫情
給大大掌聲鼓勵

也祝版主早日康復
【黑暗騎士】一同夜騎去ㄅ!!http://tw.myblog.yahoo.com/shezi-bike
只能說自己能多注意就多注意
只要前方發現狗或小朋友時
小弟必定減速 慢速通過
這樣注意還會出事的話....只能算天意了

祝樓主早日康復啊
deer wrote:
事主說:單車道又怎樣...(恕刪)


記得每一次都要拍照,報警。

每星期抓個三~五次,一個月後他就乖了。


--------------------------------------分隔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八十四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21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 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