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用定速120開了 怎麼會中槍 是三角架有誤差值 還是我的定速有誤差值??

個人提供一下意見:
以下情況皆以限速110的國道(其他類推),單向4線道(雙向8線道),行車不任意變換車道(會打方向燈)以及未危險駕駛為例

1.
這個版主發文是不是炫耀文~根本不重要!不需要有閃光的心態!(個人財富只要是正當方式賺取都應予以尊重)

版主其實自己也知道是自己車子的定速與國道警察儀器有誤差,一般情況下以有定期校準且是執法單位儀器做基本標準值!

相信版主自己也會去買單(版主也沒說不繳不是嗎?),並非版主要為自己抱屈或是取暖!

版主自己日後駕駛該Z4跑車時相信也會定速在118左右,畢竟沒有人願意跟錢過不去!真的有錢人更在意這種沒金錢利用價值意義的罰單!

2.
法律是保障真正懂法律的人士,當然大家應該也必須對法條更新有所掌握:
222樓alan_hu36兄已提供資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92-1.php(國道公路局的網頁解答條文)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也是為何現在幾乎絕大部分國道警察都是限速121公里以上才會開單,因為就是依照法律執行
而法律只是給國道警察使用嗎?一般百姓不能適用嗎?

換句話說:當此條文修正時,已經代表國道限速已提高到120,否則一般人為何能行駛111~120而不被開單?不就是政府法律已明文規定了?
(如果是在95年9月16日以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因時速111~120被開單者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其實這部分國道警察會不知道嗎?)

簡單的說:就是立法委員諸公也是製造問題者,既然要修正此條例的話,為何不直接把限速提高到120,執法人員不是也跟現在一樣超過120就開單?(執法單位只要定期校準儀器就沒事,大家會相信其公信力)
現在這樣不是更容易造成爭議?

257樓yamaha306兄所說:要是日本人規定100公里,人家就會開在90~95
→請問有日本有上述的執法明文另外規範超過限速10公里才開罰嗎?是不是限速100,超過100就開單?
如果日本有上述的明文規範不也是一樣有人會開110以下?

227樓yyyfu兄舉的例子:搶劫搶一千元不叫搶劫?,因為別人搶一百萬,所以搶一千的沒事??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搶劫多少金額以下是可以不處罰的不是嗎?因為法律認定搶劫就是有罪!但是舉搶劫的例子與這件案例是無法做關聯性說明的!因為法律有明文說開111~120是可以不處罰的!

97樓yu0556兄所說:最討厭那種潛規則.110就110,怎會有那麼大的容許空間.我也很討厭當我開110開內線時,被後方閃光及按喇叭.我都開到速限上限了是要怎樣!
→這已經明文規定了,所以要說潛規則實際上也說不上了!只能說立法院諸公是問題製造者!修法造成無謂的爭議!
超車道開到速限上限下面有做說明


3.超車與超速是兩件不相關的事
很多人會羨慕也希望台灣的國道路況能像國外高速公路一樣順暢守法!
但是如果自己不清楚了解超車道的真正用意,那台灣不可能會有像國外一樣順暢的一天

超車道最簡單的用意就是讓一般行車情況下行車人超車使用(塞車的情況就不適用)
一般來說超車道會設計在最內側就是要讓較高車速時使用,例如限速110左右(120甚至以上),中低速或是要下交流道者在外側,這才合乎使用常理

限速與超車道有關嗎?
限速只是國道警察執法的最低速度標準,超過這個限速才能執法不是嗎?

國外的高速公路有無限速,也有部分路段限速,請問國外駕駛者會在限速路段以最高限速速度行駛在超車道嗎?會!但是遇到更高速的車子也一樣是會退到一般車道讓高速車超車!

超速是執法單位的事!與一般駕駛人無關!更何況超速也不能100%就斷定就是危險駕駛不是嗎?(法院也不能這樣統一判定不是嗎?)

超車道禮讓高速車超車就是國外駕駛人的基本概念!!!!(被超車者外國人不會去管超車者的車速,因為限速超速是執法單位的事)

因為他們了解讓110甚至120以上的車子在最內側唯一超車道超車的整體行車事故風險比讓高速車在同向4線道超車的風險會降更低!也提供實際車速分流分道的概念!
而台灣現在的亂象就是有些70~110的人占據了超車道,遇到比自己快的車也不禮讓!那就是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在4線道上到處都在超車的亂象,這樣亂象會不增加事故風險?(所以這亂象一定100%都是超車者的問題嗎?)

國外高速公路從有限速到無限速都是遵守交通規則,超車道不管對方有沒有超速,只要比自己快就讓道!
→這不就證明了他們的經驗比較符合實際行車現況?

如果還是用最內側超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不禮讓其他車超車,請問台灣這樣的駕駛方式在國外有限速的高速公路不會被打大燈或按喇吧嗎? 用這樣的模式在國外行不通會造成交通亂象甚至堵車,在台灣就不會嗎?台灣不就是這樣嗎?有時開過堵車的地方,開過去連車禍也沒發生但是速度就頓時降下來許多甚至停止,自己不覺得奇怪嗎?剛剛到底是甚麼原因在塞車?(車輛多也是其中之一,不是唯一)

台灣人希望也能像國外一樣的行車品質就應該調整自己自以為正確的錯誤行車觀念!

4.
高速公路超速開罰是國道警察的職責
上高速公路就是要趕時間,千萬不要說不趕時間,不趕時間的話請走省道或是縣市道路到目的地
因為高速公路就是捷徑,不用等紅綠燈,不用走走停停→這不是趕時間嗎?

我們每個人會因大小事使用到高速公路,當然有人有急事時就會比一般用路人趕一點!
當然也有很緊急的事要使用到公速公路,且會有心裡下定決定:這次就算被開超速罰單也心甘情願,只要來得及到目的地就好!(當然只也是必須符合不任意變換車道且有打方向燈等的其他未違規情況)

請問此時這位駕駛是要利用唯一的超車道,還是要用4線道亂超車?哪個風險高?
如果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時,有一位用最高速限行駛的駕駛佔據超車道.請問大家自己做何感想?
(年輕或是還未發生在自己身上者切莫把話說滿!未來的變數真的很多!)
大家將心比心吧
(不是有新聞:有人要見家人最後一面結果被開超速罰單在抱屈?結果大家不是默認下的同意可以超速,但是罰單要照繳?只針對其抗議繳罰單一事在批評?)

如果大家都真的了解超車道的用意,救護車需要到處亂鑽甚至走路肩嗎?

路是全國人民的,當然大家都應該遵守!如果在台灣行不通的行車態度在國外也一樣行不通的!那還執著現在的模式大言不慚地去批評人家,然後又很羨慕國外的行車環境→這樣是永遠都走不出去的!

PS:
台灣高速公路為何看板或是有布條掛著: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因為超車道的功用已經喪失了!

以上是個人意見~供參考!








kk070808 wrote:
個人提供一下意見:以...(恕刪)


感謝您的分享,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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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有人要見家人最後一面結果被開超速罰單在抱屈?大家不是同意可以超速,但是罰單要照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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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我還是不能接受,因為連消防車救護車超速行駛執行勤務,駕駛都要有特殊的駕照才能去執勤,一般的駕駛平日沒開那麼快,出事機率會增加.

況且心急之下超速,後果更難以想像.

如果為了見家人最後一面超速肇事,被他潑及的人豈不倒楣? 要是自己發生意外,豈不是比家人還早走?
jasonhuang1000 wrote:
感謝您的分享, 不過...(恕刪)



開宗明義就講了:
以下情況皆以限速110的國道(其他類推),,單向4線道(雙向8線道),行車不任意變換車道(會打方向燈)以及未危險駕駛為例

為何閣下還要執意去鑽牛角尖?



如果真的人人都守法~禮讓超車道

超車者在超車道是只要直行即可,根本不用變換車道!就算超速一點或是較多一點的話對實際真的有影響嗎?(不是指嚴重超速,被開罰單還是要照繳)

請問您說的情況危險事故發生機率會不會比現在低很多?(一直變換車道的風險比只需要直行的機率高很多不是嗎?)

最後這類事情~一般正常情況下您覺得會常常嗎?

那為何國外有更高速限或是無限速高速公路?別人可以,為何台灣人不行?

PS:真的領教您怪怪的想法了!!!
好專業的分析啊 來人啊 打賞
kk070808 wrote:
個人提供一下意見:
...(恕刪)
kk070808 wrote:
2.
法律是保障真正懂法律的人士,當然大家應該也必須對法條更新有所掌握:
222樓alan_hu36兄已提供資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92-1.php(國道公路局的網頁解答條文)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也是為何現在幾乎絕大部分國道警察都是限速121公里以上才會開單,因為就是依照法律執行
而法律只是給國道警察使用嗎?一般百姓不能適用嗎?

換句話說:當此條文修正時,已經代表國道限速已提高到120,否則一般人為何能行駛111~120而不被開單?不就是政府法律已明文規定了?
(如果是在95年9月16日以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因時速111~120被開單者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其實這部分國道警察會不知道嗎?)

簡單的說:就是立法委員諸公也是製造問題者,既然要修正此條例的話,為何不直接把限速提高到120,執法人員不是也跟現在一樣超過120就開單?(執法單位只要定期校準儀器就沒事,大家會相信其公信力)
現在這樣不是更容易造成爭議?...(恕刪)

幾個問題請教
1.有關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程序為何?
2.關於110速限之標誌其法律上效果為何?對人有何影響?
3.(1)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屬何種授權?
(2)第12條第1項之內容,行政機關有否裁量空間?
決定是否使法律效果發生稱?
選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稱?
(3)行政勸導實務上其程序為何?

kk070808 wrote:
個人提供一下意見:以...(恕刪)

你分析得很好,但你忘了一點,
不論是任何設備,都會有誤差,通過定期檢驗只能保證誤差在正常範圍內。
測速器會有誤差,汽車時速表會有誤差,
這10公里的寬限值是用來吸收誤差的,
而不是讓你再把時速開到119㎞/h或120㎞/h的。
如果堅持一定要開到120㎞/h,那就完全沒有吸收誤差的空間了。

Snoppy911 wrote:
幾個問題請教1.有關...(恕刪)


個人喜歡快人快語,不喜歡拐彎抹角

請Snoppy911兄直接闡述您個人的想法吧

hillside wrote:
「我也很討厭當我開1...(恕刪)


閣下的開法沒有錯...即使已經開到限速上限也別佔用內線道!!!

內線道是....超車道!沒記錯的話~超完車要離開內線道回到原本車道....內線道不是給你們開限速上限佔用的!!!

當然我也不是鼓勵大家內線道就一定要開到超過上限....只是台灣總是有很多龜速車佔用內線道!!!

每台車時速都有誤差....總有機會趕著上班~趕著搭機~趕著去醫院~趕著投胎都是需要開超過上限....所以沒事別佔用內線道總是對的!!!
或許他本來是駛在第二車道,前面有台時速100的,他以時速120移到內車道剛超過去就正好被拍到,所以說他佔用內車道的說法也不見得正確
knift wrote:
你分析得很好,但你忘...(恕刪)


您說的很好,誤差值是需要考慮的,
但是如果執法單位既然要執法就得盡量去追求值勤時誤差平均值最小的情況下不是嗎?
否則如何去開單?如何讓老百姓都折服?

執法單位會認為是百姓自己的誤差,百姓也會認為執法單位儀器有誤差

雙方一直誤差來誤差去,這樣真的有解決辦法嗎?大家都用這有誤差的方式,這樣的執法單位有甚麼公信力去執法?

既然規定10公里是容許的寬限值,是不是可以開到120?執法單位檢測也是120的話,不就是不開單嗎?
如果開到120,執法單位檢測121,請問要不要開單?

就像開版這位版主,您覺得他實際上會去申訴嗎?他還不是自認理虧去買單?以後自己調整定速降至118的話,基本上這樣還會遇到紅單的機率不是也下降嗎?這不是相對對於執法單位的信任與尊重?這樣的懲罰結果,百姓也守法不是嗎?


現在的科技都已經很發達了,執法單位努力追求自己的公信力標準,不是可以連帶影響這些車廠對於車速的精準度作改進?
駕駛更換不同規格的輪胎是不是也可以經過檢測知道自己車速與執法單位開單限速上的實際差距有多少?

定速遇到較陡的下坡,真實速度有可能會高於定速系統,但是時速表也會實際顯示出真實速度是超過120,這時駕駛如果自己不作相對維持不開單的限速以下而被開單,這就是明顯的違規被開單也沒啥好說不是嗎?

所以誤差這個問題,本來就是執法單位要去考量的,如果自己能盡量追求誤差值最小化,能讓老百姓信任的話,老百姓還會抱怨嗎?即使寬限容許值變小,或是沒有寬現值~111就開單,也沒人會說話,對吧?

既然規定10公里的寬限值,個人認為是還蠻高的,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定速120被打122開單,這沒甚麼好說的就缴罰單,不是嗎?版主也沒說不缴對吧?

所以這部分個人認為是不用去爭論,法規既然有10公里寬限值,老百姓真的開到執法儀器的120,能說老百姓錯要開單嗎?
除非定速120,被打130以上,這樣是不是真的有上訴的空間?
就像之前一個被打190以上,老百姓說沒超速要申訴,這案例,如果老百姓沒辦法舉證的話,現實情況不就是要自己買單?否則連帶的罰則是會影響往後的日子不是嗎?

現實與理論是有誤差的,但是還是要符合實際狀況才是較人性的,對吧?
現在不正是如此?警察打121以上就開單?(雙方不是在這規則下去依循?)
為何開到111~120不開單就一定是錯的?如果法規明文是指錯的~請開單!!(不然執法單位就是失職不是嗎?)
→現實情況不就是速限120+0容許寬限値,這跟速限110+10容許寬限値有何不同?一樣都是執法單位打121以上就要罰!(我只能說有本事的政府就是速限120+0容許寬限値~這樣的政府不是老百姓所想要的?)

因此執法單位是不是更應該自己要求自己?這樣才不會增加擾民的困擾?

這是我個人的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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