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重點又放在婊"對方"而不是"行為"上
且最後強調對方代價可能只罰1200元
這會讓人聯想到...
你是想報復對方破壞其名譽利用網路公審方式進行
也就是你認為對方不當行為之逞罰才區區1200
不足以平復當時你個人受驚嚇或隨之不爽的"感覺"
需要靠眾人一起公幹方式這才能滿足情緒目的
若真是如此這跟法律原本設置意義與目的並不相同
建議你不要隨意將法律基準置換成個人感覺並套用
這樣比較不會多出無必要性之後續個人感覺所衍生問題存在
也之所以有些人懷疑並語帶保留希望有更多資訊判斷
就是因為起初感覺到你不是在就公眾角度在討論某行為個案
注重的不是大眾行車的安全方式與因應之道甚至法律層面
只是在就個人情緒不快進行發洩攻擊
假如你很在意只罰1200那就試試去檢舉危險駕駛
這樣也許你心理會比較快樂一點



























































































